Hung Chun Nei Jenny 訴 Century On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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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張威達審裁官於2002年1月23日作出之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5/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05/2002

HCSA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2年第5號

Hung Chun Nei Jenny 申索人
Century One Limited 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1日

宣判日期: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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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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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被告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張威達審裁官於2002年1月23日作出之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2.小額錢債審裁處之案件牽涉申索人與被告人因租約結束引起之糾紛。申索人向原業主(即被告人)申索退還其租約之按金港幣2,000元。被告人指稱申請人在搬出租用物業時多處地方違反租約,故不單拒絕退還按金港幣2,000元,亦向申索人反申索各項之賠償及損失,合共港幣11,013元;扣除按金港幣2,000元,實反申索港幣9,013元。

3.被告人對其前租客之違約指稱牽涉十數項題目,從法庭文件及審裁官判案之簡述理由書中,可見審裁官對被告人之各項投訴已一一處理;最後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部分投訴成立。雙方在進一步陳詞之後,審裁官於2002年1月23日,評估申索人須負責之賠償金額為港幣800元;故審裁官頒令被告人須付申索人港幣1,200元。

4.被告人不服,擬就審裁官之判決提出上訴。本席詳細聆聽代表被告人之周先生在庭上及以書面提出之多個擬上訴理由。周先生之陳詞極其詳盡,對每一點之投訴及審裁官之處理手法都有詳細之論述,本席已一一考慮。

5.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6.從這條條例規定,可以看出並不是每一個審裁處之判決皆可進行上訴,上訴之理由必須是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再者,即使擬上訴之理由符合條例之規定,法庭亦有酌情權,只應在適當之情況下批准上訴,原因不難理解。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之爭訟銀碼數目相對來說比較少,若審裁處之判決一牽涉法律問題,不服之一方即可自動獲得上訴許可,則很多牽涉銀碼細少之案件都要交由原訟法庭處理上訴;這實非立法之精神,亦對社會及法庭之資源運用並不恰當。

7.關於被告人擬申請上訴之理由,並不牽涉任何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之問題。至於擬上訴之理由是否只涉及法律問題方面,本席強調第28條內之規定,上訴理由必須是"只涉及法律問題",若牽涉事實之爭訟,則並不符合上訴之理由。再者,若上訴之理由牽涉法律問題及事實之爭議,則並非"只"涉及法律問題,亦不符合上訴理由之規定。

8.關於被告人擬上訴之理由牽涉十多點,但根據本席判斷,大部分都是事實方面之爭議。毫無疑問,周先生在詳細分析證據時,在部分投訴中能夠指出就某些裁斷可能證據方面被告人比較強;就有些裁決方面申索人的證據可能有出現矛盾之情況,亦可能在某些事實爭議方面,申索人之證據並非完全無懈可擊;但本席認為這些都是事實方面之爭議。

9.當然,若在原審時,一方面之事實聲稱毫無證據支持,並無任何合理之審裁處會接受其事實之聲稱或作出相關事實之裁斷,則假若審裁官作出該等裁斷,這便會牽涉法律出錯之問題。但本席在考慮過周先生詳細之陳詞後,認為對於本案牽涉之事實爭議,審裁處對事實之裁斷有一定之證據基礎,不能說沒有任何一個合理之審裁處會作出審裁官所作出之事實裁斷。故本席認為這方面擬上訴之理由,並不牽涉法律問題。

10.另外,周先生在陳詞時所提出之擬上訴法律理由,部分牽涉一些法律之原則或概念,如不容反悔原則("estoppel") ,又或租客須在租約完結時將租用物業以可租住之情況("tenantable condition")歸還業主,普通損耗除外("fair wear and tear excepted")等等。毫無疑問,這些是法律原則或概念,但被告人所依賴之上訴理由並不關乎這些概念或原則之法律範圍或定義,乃關乎審裁官應用這些法律原則及概念在雙方爭議之事情方面。本席在詳細考慮周先生所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後,認為被告人所持之理由皆牽涉審裁官對事實方面之裁斷,而基於這些裁斷,審裁官將法律觀點及原則應用作出判決。當中所牽涉之爭議並不只涉及法律問題,而實質上牽涉事實之裁斷,又或是應用法律原則於爭議之事實方面。這方面並不只涉及法律問題,故亦不符合第28條內之規定。

11.無論如何,本席考慮本案所牽涉之所有情況,包括雙方爭訟之銀碼、被告人對申索人之投訴、投訴之內容及性質、所牽涉之訴訟時間及法庭處理時間各方面。本席認為雙方爭訟須有一了結,絕不適宜再藉上訴將雙方之爭訟糾紛帶到高等法院進行爭辯。本席認為這類爭辯,完全適合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在審裁處審理之後,本席認為不應再用上訴方式帶到高等法院重新爭辯。

12.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本席雖然欣賞被告人代表周先生對擬上訴所作出之準備及詳細之陳詞,但礙於法律之規定及本案所有客觀環境,本席頒令撤銷本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被告人代表周繼強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