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興皮具五金廠有限公司 訴 Yaulee Internation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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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張威達審裁官於2002年3月6日作出之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13/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13/2002

HCSA1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2年第13號

金興皮具五金廠有限公司 申索人
Yaulee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6月5日

宣判日期:2002年6月5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這是被告人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張威達審裁官於2002年3月6日作出之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這宗錢債糾紛牽涉申索人追討三批貨物之貨款。被告人承認向申索人購買該三批貨物,但聲稱貨物有毛病、瑕疵,故退回貨物,亦沒有向申索人付款;但貨物一直留在被告人公司。

3.案件牽涉多個事實之爭議,審裁處在聆聽雙方證人之口供及考慮呈堂之證據及各客觀環境後,對事實之爭議作出裁斷。基本上,審裁處不接受被告人之說法,裁斷貨物並沒有任何毛病或瑕疵,故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貨物之款項。

4.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被告人以書面及口頭提出各個擬上訴之理由,該等理由皆牽涉審裁官對事實之裁斷方面。被告人聲稱審裁官之裁斷並不正確,而申索人所倚賴之證供及證據亦前後矛盾,並不可信。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規定:"(1)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6.被告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並不牽涉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被告人之擬上訴理由,如前述,全部牽涉審裁處對雙方爭議之事實所作出之裁斷。

7.支持雙方不同說法的證據及證供,審裁處已詳細考慮。審裁處作出事實之裁斷,這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故本席認為被告人之擬上訴理由並不符合條例第28(1)條內之規定,法庭無權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8.故本席頒令撤銷被告人之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被告人代表葉磊峰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