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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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 黃潔楨 席前承認一項罪名,就是在 香港 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 香港 ,被判入獄15個月。上訴人就判刑上訴。

Case No.HCMA 828/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28/1999

HCMA82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庭上訴案件1999年第828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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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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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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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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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黃潔楨席前承認一項罪名,就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被判入獄15個月。上訴人就判刑上訴。

2. 上訴的理由亦是在裁判官席前上訴人所說的求情理由,如下:上訴人已婚,與丈夫育有兩名子女,均為學生,丈夫因賭博欠下大筆債務,故上訴人離開家庭來到香港,希望獲得較好入息的工作,償還債項及應付兒女日常的開支。

3. 在量刑時,裁判官考慮到多件案件,包括女皇訴蘇文景(譯音)(1989年)及律政師訴陳雪梅。在蘇文景一案中,上訴法庭作出承認非法居留控罪應被判15個月監禁的量刑指引。在陳雪梅一案中,法庭指出非法移民來香港找工作,不成為強烈的人道理由以致可以不依從蘇文景的指引判刑。

4. 裁判官在量刑時,已仔細考慮上訴人的身世及背景和該等量刑指引,並無犯錯。故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陳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