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寶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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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猥褻侵犯罪,即於1999年1月5日在他工作的酒樓猥褻侵犯一位女同事。上訴人不認罪,案件由裁判官 陳慶偉 審理。審訊完畢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三個月。在判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兩個星期,以便索取上訴人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在兩星期後,考慮了該等報告,判處被告人入獄三個月,即時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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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36/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36/1999

HCMA336/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36號

(原審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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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寶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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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22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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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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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猥褻侵犯罪,即於1999年1月5日在他工作的酒樓猥褻侵犯一位女同事。上訴人不認罪,案件由裁判官陳慶偉審理。審訊完畢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三個月。在判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兩個星期,以便索取上訴人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在兩星期後,考慮了該等報告,判處被告人入獄三個月,即時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

2.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在他的判刑理由書中,有如下的敍述:

“在考慮過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後,本席得知上訴人心理是正常的。在考慮判刑方面,本席認為此件案中,上訴人是受害人上級,兩者之間有一種從屬誠信關係,上訴人違反這誠信。再者是案經審訊後定罪,上訴人亦無悔意。PW1[即控方第一證人]需要在法庭上重覆她當晚可怕的遭遇。雖無証供顯示她心理因此會長期受影響,但她在作供過程中亦一度落淚,相信並不是這樣容易令人忘記的事。此案另一惡劣的情節就是上訴人在侵犯後的言語上的侮辱,根本就是完全漠視女性的尊嚴,而且其行為實屬可恥。本席綜合以上各點認為3個月為一合理判刑起點,此案並無任何減刑因素,故領令上訴人即時監禁3個月。”

3. 代表上訴人的余大律師向本席提出數點,稱裁判官並無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及他以前並無犯罪的紀錄。在上訴人的背景報告書中,指出上訴人現年四十二歲,與他的母親同住於德福花園一個住宅內,他需要供養他的母親及在國內有一年僅二十四歲的妻子,同時他亦要每月付出樓宇的按揭10,000元,他是唯一與他母親同住的兒子。在該背景報告書中,有紀錄說他曾表示悔意,但他的所謂悔意,就是認為他從前對女同事的態度是比較不莊重。

4. 大律師更指出,在上訴人被判罪後,他在酒樓的職位已失去,雖然在上訴前保釋出外期間,他曾找到酒樓的散工,但不久即被解僱,因他被列入黑名單。現在上訴人在一水果出入口公司當文員,月薪 4,000元,與他從前在酒樓的工資20,000元相比,損失很大。而且在他具保外出等候上訴期間,因為其中一個担保的條件是他要將旅遊証件存入法庭,故此他不能回國內見他的妻子。大律師亦呈示上訴人的29名前同事的簽名支持書,可見上訴人在案發前與酒樓的同事關係良好,故得他們的支持。背景報告書亦指出他的母親及他的妻子都支持他。他的母親也到法庭給予支持。

5.女皇訴葉龍輝(譯音)(MA No.716 of 1994)一案中,一現職警員因在調查一交通事件中,非禮一位女事主而被判兩個月即時監禁,上訴時,列顯倫上訴法官指出上訴法庭曾經裁定,有關非禮的罪行,罪犯必會聽到監獄關門之聲,這是普遍的判刑。但是列顯倫法官亦指出,因為該案的上訴人是初犯,並無前科,故應在考慮判刑時,看看是否唯一合適的刑罰,就是必須處以立即監禁。故列顯倫大法官在該案中,准許上訴,將兩個月的即時監禁刑期撤銷,而代之以15,000元罰款。

6. 在本案中,唯一可以使本席認為對上訴人行使慈悲者,就是他在四十二年間並無違法,這次是他初次犯罪,而他亦曾嚐過鐵窗滋味,因為他在判刑前,被裁判官還押14天等候報告。故此,本席認為,鐵窗滋味雖淺嚐,對他已是一個極大的教訓。而且大律師亦告知本席,上訴人已明白自己犯錯及已登記為義工,本席認為在此情形下,可以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7. 故此,本席撤銷原判刑期,代之以15,000元罰款,從担保金中扣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

上訴人:由林劉律師行委派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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