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真 訴 達勝製衣廠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November 1999.

2. 申索人不服原判,請求批准進行上訴。其所持理由原文照錄如下:-

Case No.HCSA 1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17/1999

HCSA 1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1998年第SCTC 039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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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林麗真 申索人(申請上訴人)
達勝製衣廠有限公司 被告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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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李宗鍔暫委法官(於內庭)

聆訊日期: 1999年10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19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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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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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乃屬勞資糾紛。由於申索人延誤至被解僱一年之後才提出申索,勞資審裁處無權處理,案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告發。經審訊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法官於1999年8月9日裁定申索人可得回1,600元欠薪。但就其遣散費之請求,原審法官不相信申索人所提之證據,接納僱主方面的案情,裁斷申索人在被解僱當日與同事爭吵使工作間發生嚴重擾嚷才將其解僱。同時,原審法官根據僱主方面所提供的資料裁定並無裁員。基於上述情况,原審法官判決僱主無責任支付遣散費。

2.申索人不服原判,請求批准進行上訴。其所持理由原文照錄如下:-

“ 追遺散費僱主計謀96-97年部門遺散後沒有再請人,僱籍口借事炒我用我簽名製作副本造假證據,本人欠十三天年資五年遺散費$19,666-(約)本人在這五年期間沒有簽過任何警告我本人之信,炒我之後沒請人,而毀滅證據,連不在場也叫來做證人。”

3.本港司法制度採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滿原審對證據和事實的裁斷,無權要求高級法庭再次審訊重新裁斷證據和事實。這制度與中國和一些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兩審終審制有顯著不同。在中國,原審(也稱一審)作出裁斷之後,當事人有必然權利要求高級法庭再次審訊。高級法庭接到這請求,無權也不必審查原審的判斷有否錯誤,就要重覆原審的程序,聆聽證人和考驗證據,然後再作事實裁斷。這個重審就是二審。

4.上訴不同於二審。一般而言,上訴不是重新審訊,只是審核原審有否錯誤,有錯誤則予改正或發還重審。上訴法庭必須推翻原審才可以下令重審。原審已被推翻,理論上已不存在,也就是當作沒有舉行過一審。既然沒有一審,上訴發還重審就不當作二審。

5.香港的一般上訴程序,上級法庭除非發現原審法庭在處理證據方面有原則上的錯誤,或原審的事實推論顯然不合邏輯,否則必須接納原審對事實的裁斷為正確。譬如在原審時,申索人上庭作證,僱主亦傳召證人作證,双方都說不同的故事,原審法官耳聞目鑑後,決定相信僱主的證人。這決定是不可憑上訴推翻的。申索人指對方的證人說謊,這是申索人的事實或證據觀點,法庭判案不能只依循一方的事實或證據觀點。為何法庭必須接納申索人的說法而不相信僱主的證人?本案申索人指僱主方面提出偽冒簽名的文件,僱主方面堅持文件是申索人簽的。各級法庭每天都面對這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况。其實,不出現這種情况,就根本沒有官司可打。法庭的工作就是要分辨誰說可信,所作的裁斷免不了就是不相信一方。這個裁斷是應該得到尊重的。本港司法制度不容許上訴法庭傳召證人,上訴法庭在沒有聆聽僱主的證人情况下,就更改原判,指僱主的證人說謊,是非常危險和不穩當的。僱主方面因此又會指上訴法庭司法不公。

6.某些類別的案件,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已判的案件,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不服者只能憑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無法律觀點可爭論,不得進行上訴。法律觀點就是證據以外的問題。簡單而言,不服者指原審不應相信對方,就是爭論證據而不是爭論法律觀點。這種爭論,是不在許可上訴範圍之內的。

7.正如上面原文照錄的上訴理由所示,申索人沒有法律觀點可爭論,當然不得進行上訴。本席處理上訴申請更應遵守條例的規定,故拒絕申索人的申請。

8.如果必須要本席判斷申索人是否可信,申索人謂她在被解僱當日沒有與人爭吵擾嚷,她在本席聆訊時已開始一再重覆其說詞,本席退庭後直情嚎哭叫嚷,聲震法庭裏內遠處,由此可見申索人思想頗多偏激,很難理諭,僱主才忍無可忍將她解僱。本案申索人兩年來四處奔走求助索償,本席判後聲言將會不停向各界扣門呼寃。本席身為父母官,依例打發了申索人似乎仍未盡全責,特此建議申索人的家人宜設法引領申索人尋求心理輔導。

9.這判案書較平時者為嘮嗦,因本席覺得頗多無律師代表的當事人對本港司法制度認識不足,即使有工會或社工解釋者亦誤會工會或社工推搪卸責不予幫忙,以致法庭依法處理上訴後仍認為司法不公,特此花費篇幅闡釋,以備公眾參考或引據。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