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金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68/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November 1999.
1. 上訴人梁金鳳女士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証罪。首項控罪上訴人被判入獄六個月,次項控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其中三個月和首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所以上訴人需服刑共十八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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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68/1999 HCMA868/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868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8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11月6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1月6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梁金鳳女士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証罪。首項控罪上訴人被判入獄六個月,次項控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其中三個月和首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所以上訴人需服刑共十八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顯示上訴人在1990年2月28日以遊客身分抵港獲准逗留至同年的5月19日。到期後,上訴人一直非法留在香港,直至1998年7月17日才往入境處自首。在非法逗留香港的期間,上訴人認識一名男子,並與他同居後,在1992年產下孩子。為了方便生產,上訴人透過一名中間人以二千元獲取一張他人的身分証;並且利用該身分証成功以香港居民的身分入住博愛醫院妢娩。 3. 上訴人現在已經獲得香港的永久居留權。上訴人指出是迫不得已才利用他人的身分証入醫院妢娩。她指出自己的男朋友現在已經失踪,她的兒子亦有病,母親又年老,未能適當地照顧兒子,所以希望法庭能夠減刑,令她能夠及早出獄照顧兒子。 4. 對上訴人的坎坷遭遇,本席亦非常同情。但上訴人干犯的罪名十分嚴重。法庭亦有責任根據上級法庭的量刑指引,判處適當的刑期以阻嚇其他處境相同的人士。原審裁判法官的判刑亦和有關的量刑指引脗合。 5. 上訴人指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購買身分証,目的是入醫院生產。原審裁判法官指出這個說法是不能夠成立,因為即使上訴人未擁有香港身分証,醫院亦不會拒絕接受上訴人入醫院。原審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只是利用別人的身分証希望長期非法在香港居留。 6. 原審裁判法官亦已小心考慮過上訴人指稱需要照顧兒子的說法。原審裁判法官的決定,本席亦不能說是全無根據。當然法庭亦明白任何一位媽媽都必定希望和自己的子女一起,特別是年幼的子女,照顧他們。 7. 原審裁判法官的判刑不輕,但表面上看來不能夠稱之為過重,亦沒有違背判刑原則。但本席亦要考慮某個判刑對一個個人的影響。當然在本案,個人不是單指上訴人本人,亦包括她年幼的孩子及年老的媽媽。上訴人年老的媽媽現正代上訴人照顧她年幼的孩子。 8. 本席亦考慮到上訴人已經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所以不會有重犯的機會。考慮到各種的情況,本席認為本案有地方可以令到法庭格外施恩。基於這原因,本席批准上訴人的減刑上訴,本席下令首項控罪的六個月判刑維持,次項控罪的十五個月刑期減為十二個月。本席亦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是同期執行,上訴人需要服的刑期總數是十二個月。
出席:上訴人:梁金鳳,無代表律師 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