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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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雙女士承認一項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以及一項擁有偽造身分證的罪名;首項控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次項控罪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90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Nov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01/1999

HCMA 90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901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4786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劉雙 上訴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11月6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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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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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雙女士承認一項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以及一項擁有偽造身分證的罪名;首項控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次項控罪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要求減刑。

2. 對於有關控罪,上訴法庭已有明確的量刑指引。上訴人被判的刑期和指引脗合,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雖然申請人指出他的父親有病,母親失業。她自己因為得不到父母的消息,而感到十分擔心,但這些原因並不構成減刑的理由。

3. 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令本席信納需要更改原審裁判法官所判的刑期,所以上訴要求減刑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上訴人:劉雙,無代表律師

曾若珩(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