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琼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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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玉琼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申請人在1990年4月2日與香港永久居民呂志槎先生結婚。婚後產下兩女寶珠、寶芳,及一子錦昌,年齡分別是八歲、六歲及四歲。

Case No.HCAL 97/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97/1998

HCAL 9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97號

黃玉琼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2月1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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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黃玉琼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申請人在1990年4月2日與香港永久居民呂志槎先生結婚。婚後產下兩女寶珠、寶芳,及一子錦昌,年齡分別是八歲、六歲及四歲。

2. 案件背景顯示,呂先生和前妻在1987年離婚,而他和前妻亦有一名長子,現年二十三歲,該名長子亦是和申請人夫婦及三名同父異母弟妹一起居住。寶珠在國內出生。寶芳和錦昌均是在香港出生,所以他們均有香港居留權。

3. 申請人在1996年12月和寶珠偷渡來香港,她們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其後入境事務處處長向她們發出遞解令。申請人亦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亦被駁回。

4. 寶珠最近獲得香港居留權,她亦已到香港,及在香港長期居留。

5. 在1997年7月,呂先生曾經為申請人向香港特區行政首長呈請,要求批准申請人留在香港,但亦被拒絕。

6. 現在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入境事務審裁處之決定,希望法庭可以批准她留在香港一段較長時間,令她能照顧家庭及子女。申請人指稱,丈夫患有風濕病,錦昌及寶珠亦有病,所以需要申請人照顧。

7. 毫無爭議,申請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無權在香港居留,亦無合理之祈望可以獲批准留在香港。當然,根據《入境條例》,入境事務處處長有權行使酌情權,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酌情權,權力基本上在處長手中,其他權力機構無權過問。

8. 作為法官,我亦不能輕易更改入境事務處處長之決定,需要有資料顯示,入境事務處處長之決定是非法或越權;或在行使權力過程中,處長犯了錯誤,例如考慮無關因素,或未有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的決定是非常不合理,是任何合理審裁機構也不會作出有關決定時,法庭才有權更改處長的決定。

9. 在本案,處長已經考慮過申請人的家庭情況,包括申請人丈夫之病況;亦考慮過兩名子女之情況;亦得到醫院管理局向入境事處處長提交之醫療報告。入境事務處處長認定,有關情況不足以令處長行使酌情權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

10. 處長亦考慮到,如果輕易地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居留人士可以留在香港,必定會鼓勵大量人士偷渡到香港,對香港資源或其他各方面做成重大影響。

11. 當然,在這類案件,本席亦非常同情申請人之情況;每人均同意,家庭當然應該在一起團聚。但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我亦不能說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批准申請人留在香港的決定,是一個錯誤之決定。

12. 無論如何,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理據指出處長犯了錯;或在決定過程,犯了任何法律上錯誤;亦沒有資料顯示,處長之決定是非法或越權;而處長之決定亦是有根據的。所以,無論法庭如何同情申請人之家庭情況,亦可以說是無能為力。

13. 由於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理據支持申請,亦沒有提出任何資料可以令法庭認為有需要再作研究,以決定申請人是否有可以爭拗的論據支持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在這情況下,申請人的申請需要被撤銷。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黃玉琼(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郭毅英(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