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桂嬌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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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姜桂嬌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78年,申請人和翁鵬竣先生結婚,而翁先生是在1986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入境事務處紀錄,申請人曾經數次偷渡來香港,她亦聲稱曾經在偷渡來港期間,產下兩名兒子智寧和智賢,現在年齡分別是11歲和10歲。

Case No.HCAL 9/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r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09/1999

HCAL 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9號

姜桂嬌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3月15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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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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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姜桂嬌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78年,申請人和翁鵬竣先生結婚,而翁先生是在1986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入境事務處紀錄,申請人曾經數次偷渡來香港,她亦聲稱曾經在偷渡來港期間,產下兩名兒子智寧和智賢,現在年齡分別是11歲和10歲。

2. 處長相信上述說法並非事實,據資料顯示他們可能是偷渡來香港。資料亦顯示當申請人偷渡到香港期間,在1991和1992年分別產下兩名女兒嘉玲和嘉慧,因為她們在香港出生,所以她們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3. 申請人和兩名兒子在1994年5月被遣送離開香港。但是申請人在數日後再次偷渡來香港,並在同年8月期間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其後申請人產下第3名女兒嘉兒。由於申請人是偷渡到香港的,所以處長在1997年5月28日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港令。就上述遣送離港令,申請人曾經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亦被駁回。而在處長向她發出遣送離港令之後,大概在一年半時間,即在1999年1月28日,申請人向本法庭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入境事務審裁處要遣送她離開香港的決定。

4. 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理由基本上與她自己和她的家人包括她的丈夫的身體健康有關。申請人指出自己患有糖尿病、痛風病,而身體有痛楚,其丈夫則患有肺病。資料顯示翁先生曾任職沉箱工人,可能由於工作環境令肺部出現問題。

5. 但是就上述申請人的指稱,處長已經作出非常仔細的調查和研究,就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處長已經從醫管局取得有關醫療報告書並已詳細知悉申請人和她丈夫的病況;就有關申請人的家庭狀況,社會福利署署長已向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詳細的報告。

6. 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沒有權利留在香港,亦沒合法祈望或合理祈望可以獲准留在香港。雖然處長有酌情權在適當的情況下,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該酌情權,一般是由處長決定的;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均無權干預。除非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越權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中,處長犯了錯誤,例如未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或將無關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的決定是非常之不合理,是任何一個合理審裁機構也不會作出的。只有在上述情況下,法庭才有權更改處長的決定。

7. 在本案,處長已經很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家庭狀況,處長認為沒有足夠的人道理據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本席當然不能夠忽視目前在香港,情況與申請人處境相同的人士為數甚多,她們與香港人結婚,並育有子女,而她們亦要在國內申請輪候到香港。如果處長或法庭不採取一些果斷的行動而很輕易地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的話,一定會鼓勵眾多人士偷渡到香港,不單止對香港的社會造成不利,亦會對現時在國內輪候來香港的人士做成不公平,無論如何,在這宗案件,申請人並不能夠提出任何足以爭拗的論點和理據,亦沒有任何論點令法庭認為有需要再作研究,以決定申請人是否有爭拗的論點。

8. 在這情況之下,無論法庭如何同情申請人和她的家庭境況,亦可謂愛莫能助,法官只能夠執行法例賦予的職權,在本案,本席沒有權力干預入境事務處處長所作出的決定,所以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絕。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姜桂嬌(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郭毅英(高級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