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梨花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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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楊梨花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88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翁貴欣先生結婚。婚後至今一共產下七名女兒,現在年齡由半歲至九歲。長、次女秀珠和家寶在國內出生,第三、第四、第五女美華、美婷、美林是申請人偷渡到香港時在香港出生,而第六、第七女鎮楠和美東是在入境事務處處長向申請人發出遞解令後在香港出生。

Case No.HCAL 110/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Feb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110/1998

HCAL 11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110號

楊梨花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2月4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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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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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楊梨花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88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翁貴欣先生結婚。婚後至今一共產下七名女兒,現在年齡由半歲至九歲。長、次女秀珠和家寶在國內出生,第三、第四、第五女美華、美婷、美林是申請人偷渡到香港時在香港出生,而第六、第七女鎮楠和美東是在入境事務處處長向申請人發出遞解令後在香港出生。

2. 在1993年至1997年期間,申請人曾經多次偷渡到香港,其中有三次在香港產下美華、美婷和美林,申請人每次均被遞解離境。

3. 1997年3月,申請人和秀珠、家寶一起到入境事務處自首,承認較早時偷渡到香港,事後入境事務處處長向他們發出遞解令。就這個遞解令,申請人曾經向入境事務審裁處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4. 申請人原被安排在1998年12月10日離開香港。但在1998年12月8日,申請人作出本申請,要求法庭覆核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入境事務審裁處要遞解她離境的決定。由於最近終審法院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的裁決,秀珠和家寶的情況可能有變,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暫時不會執行向她們發出之遞解令。

5. 申請人向本庭指出,因為七名女兒年幼,需要她照顧,雖然丈夫沒有工作,但照顧七名女兒有困難。這點,本席亦很容易可以想像到,當然,如申請人被遞解離境,七名年幼女兒只能夠依靠父親,對她們的成長亦可能有影響,雖然有社會福利署協助,但要她們母女分離,本席亦感到非常之遺憾,亦非常同情她們的境況,但作為法官,本席只能夠依法辦事。

6. 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沒有香港居留權,亦無合法或合理祈望可以留在香港。雖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酌情權,可以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該酌情權,全在處長手中。除非有資料證明遞解令是非法或越權;或在作出決定過程中,處長犯了錯誤,例如將無關因素考慮在內,或未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之決定非常之不合理,是任何一個合理審裁機構也不會作出的。在上述情況下,法庭才有權行使司法覆核權推翻處長的決定。

7. 在本案,處長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家庭境況,特別是七名女兒照顧的問題。處長亦指出,有需要時,社會福利署可以提供適當協助。這方面,法庭亦收到社會福利署署長就協助申請人家庭所提出之各種方法及意見。

8. 處長亦指出,香港情況特殊,有大量懷孕女子由國內偷渡到香港及在香港生產。如果容許申請人留下,便會鼓勵她們偷渡到香港,不單造成她們本身生命危險,對懷孕中的胎兒亦會造成危險。再者,國內現有眾多婦女與申請人的情況相同,她們也是與香港居民結婚,在香港亦有子女,而她們要在國內輪候,申請以合法途徑到香港。如果法庭或入境事務處處長輕易地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下,一定會鼓勵眾多人士偷渡到香港,不單止影響香港,亦會對她們本身造成危險,更會對現時在國內輪候以合法手續來港的人士做成不公平的情況。

9. 處長的立場是合理及正確的。無論法庭如何同情申請人及她的家庭,在本案,法庭不能說處長之決定是不合理或是錯誤的。

10. 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以掙拗之論點,亦未有提出任何資料,令本席信服有需要再作研究,以決定申請人是否有可以爭拗之論點。所以,在這情況下,完全沒有基礎容許本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因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需要被駁回。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楊梨花(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