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York Life Insurance Worldwide Ltd 訴 Lee Yan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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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9月18日,呈請人紐約人壽環球保險有限公司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4040/2002一案中獲判勝訴,金額為HK$78,400,連同利息;但債務人卻沒有依令付款,所以提出破產呈請HCB22439/2002,申請將他破產。

Case No.HCB 17751/2003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1775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17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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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NEW YORK LIFE INSURANCE WORLDWIDE LTD
答辯人 LEE YAN KIT also known as LEE YAN KIT, K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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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

審訊日期:2004年1月5日

宣判日期:2004年1月5日

判案書頒下日期:20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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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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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000年9月18日,呈請人紐約人壽環球保險有限公司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4040/2002一案中獲判勝訴,金額為HK$78,400,連同利息;但債務人卻沒有依令付款,所以提出破產呈請HCB22439/2002,申請將他破產。

2.2003年1月13日,本席在HCB22439/2002一案中,頒令讓呈請人撤回呈請,並著債務人需要支付呈請人訟費HK$28,000。

3.之後,雙方嘗試以協議之方式解決債務,呈請人同意讓債務分期付款,每月HK$11,250,但可惜的是債務人在清還三期之後,因為經濟出現問題,未能如期支付餘下欠款。

呈請

4.2003年5月26日,呈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於2003年6月5日送達予債務人,因債務人沒有付款,所以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本呈請,呈請書於2003年10月3日送達予債務人。

反對理由

5.債務人對債務沒有任何異議,債務總數現達HK$81,321.21。債務人希望能夠分期以每月HK$5,000還款。在他呈交法庭的誓章中,他聲稱在2003年11月,他已獲得另一間保險公司聘請為高級營業經理,月入約HK$12,000,其中HK$4,000用作供養父母,HK$3,000為其生活費,而他的家人亦同意在此困難時期分擔每月HK$4,800的租金,所以他有信心能夠按時清還所有欠款。他指出若將他破產,他將不能夠從事現時的職業。雖然他多次主動提出還款建議,卻遭呈請人拒絕。

破產

6.《破產條例》第6D條第3款訂明:

「(3) 如法院信納債務人有能力償付其全部債項或信納 -

(a) 呈請是就某債項提出,而債務人已提出要約,以就該債項...作出了結;

(b) 假若該項要約獲接受則需要駁回該項呈請;及

(c) 該項要約已被無理地拒絕,

則法院可駁回該項呈請,此外,法院在為施行本款而裁定該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償付其全部債項時,須考慮其或有的或預期的負債。」

7.債務人能否引援第6D條第3款,視乎一個通情達理的債權人會否在本案的情況下接納他的還款建議。本席需要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包括債務數額、債務人的資產和負債狀況、收入來源和數額、收入是否穩定、其還款能力和以往還款的歷史。

8.債務人不單沒有呈交任何文件證明他的入息,入息計算方法,資產和負債狀況,他甚至沒有透露誰是他的新僱主;而他的還款歷史亦讓人覺得不安,懷疑他是否真有能力,按他現在提出的方案分期還清債務。經詳細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債務人的還款方案並不合理,一個通達理的債權人不會予以接納。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頒令債務人破產,並令他支付呈請人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判的訟費。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肯尼狄律師行律師劉欣欣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破產管理署署長:薛花嘉詩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