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振夢 訴 Motorola Semiconductors Hong Ko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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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閱讀申索人呈交法院的一切文件,並聆聽申索人於2002年5月23日提出之上訴理據後,本席再次審閱勞資審裁處審訊之錄音記錄謄本。本席認為申索人對審裁官的指控是不公平及沒有事實根據的。本席精簡回應申索人向本席陳述的上訴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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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31/2002 HCLA 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31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19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2年5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02年5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在閱讀申索人呈交法院的一切文件,並聆聽申索人於2002年5月23日提出之上訴理據後,本席再次審閱勞資審裁處審訊之錄音記錄謄本。本席認為申索人對審裁官的指控是不公平及沒有事實根據的。本席精簡回應申索人向本席陳述的上訴理據。 2.有關「雙面派」的指控,實在是申索人自己在審訊時提出,審裁官祗是在向證人提問時覆述申索人的指控。就藐視法庭的事宜,本席在謄本內根本找不到記錄。事實上,即若被告人的其中一位證人被裁定為藐視法庭,也與案件本身的裁决沒有必然之關係,這個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 3.申索人向法庭指稱被告人的鄺小姐曾在2001年9月7日下午約四時向審裁處承認責任,本席在錄音謄本內也找不到。 4.同樣地,申索人指稱審裁官曾向他解釋自願離職同意書是沒有效力之文件,錄音謄本也沒有記錄。 5.雖然李保源及何金石分別作供,但在審閱他們記錄於謄本上之證供後,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已被審裁官考慮。本席也看不到他們的證供與審裁官的判决有甚麼不符之處。 6.至於申索人的書面陳詞,本席亦已詳加考慮。基本上,審裁官在她的裁斷理由書內已清楚交待。整件案件都是涉及證供的衡量及事實的裁斷,這是審裁官的責任,本席亦不認為審裁官在履行該職責時有甚麼對申索人不公平之處理或犯了任何法律上之錯誤。申索人必須明白「工傷」及《僱員補償條例》下之「喪失工作能力」是有關但不相同的概念。工人可以有工傷之情況卻不必定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而《僱傭條例》第32A條第(1)(c)(iii)款及第32P條(1)(b)款所針對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內給予因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的工人之保障。在考慮了所有的證供後,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並沒有喪失工作能力,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2)(i)款,原訟庭在處理上訴過程中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 7.整體來說,本席認為申索人並不能提出任何有效之理據指出審裁官的判决是犯了法律上之錯誤。因此申索人的申請被撤銷。
申索人:廖振夢,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