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呂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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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呂國聲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37項身為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僱主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上訴人對定罪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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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28/2001 HCMA112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2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82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20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20日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呂國聲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37項身為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僱主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上訴人對定罪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控方案情指出在1999年1月至2000年10月期間,上訴人受僱於屈臣氏有限公司為保安主任。公司規定上訴人上下班都需要打工咭,用以記錄上訴人的工作時間及計算薪金和超時工作津貼。根據控方案情指出,在上述時間內,上訴人多次託詞出外工作未能及時回廠,請其他下屬替他打工咭;但其實他提早下班經羅湖離境前往內地,而入境處亦能提出出入境紀錄證明他曾經前往內地。 3.上訴人前後一共使用了37張工咭,根據控方指控是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工咭,意圖欺騙其僱主。其僱主因為信納上訴人所提交的工咭而多發超支津貼給上訴人。 4.控方主要第一證人是上訴人的上司。上訴人於審訊時辯稱他的所作所為是得到上司的許可,私下對扣累積的未申報工時,因為上訴人需要負責很多額外工作和需要在勞工假日上班。他並沒有不誠實,亦沒有存心欺騙僱主。上訴人在本庭亦重覆他在裁判官席前所作的口供,他指出這些證供完全是他的上司揑造出來誣陷他的,因為他的上司要向董事局交代,所以作出假口供,以掩飾自己的過失。而在這兩年多在屈臣氏工作,他是盡心盡力,不單止超時工作及做額外工作;他的功勞不但得不到認可,反而遭受到今日的下場,他認為對他非常不公平。在他工作期間,控方第一證人亦因為他的工作能力及成績,推薦他到城市大學修讀一個科目及編寫安全手冊,並得到公司的認可。上訴人的陳詞指出,他得到的報酬是剛好相反。他作為一個退休公務員,有良好家庭及紀錄,所以他是沒有犯罪需要或意圖。他認為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是錯誤及不公平。 5.對於雙方的口供,裁判官以聽其言觀其行作出詳細的評估,最終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在這方面裁判官是絕對有權作出決定。他有機會聽取證人的口供及觀察他們的言行,上訴法庭是不會作出任何干預的,因為裁判官是在一個更好的情形下知道案情及評估證人的證供,但是本席並沒有機會聽取證人的口供及觀察他們的言行。所以本席認為定罪的裁決並無任何錯誤,亦沒有任何不安全及不妥當的地方促使本庭干涉。本席不相信一個這樣出色﹑忠心及勤力的僱員會受到一間大公司這樣殘酷的迫害,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供詞並不足以信賴。本席考慮過上訴人陳詞及審訊記錄認為裁判官沒有犯錯,故此不干涉裁判官的裁決,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陳文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