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廖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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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主要決定的問題是上訴人當時是否在惠康超級市場干犯了刑事毀壞。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楚顯示他有20分鐘的時間可以觀察當時上訴人是否刑事毀壞。20分鐘是一段頗長的時間,裁判官亦明顯地指出當時店舖內光線充足及容易看到犯事人的容貌。基於這兩個條件,案中證人有機會詳細及清楚觀察到犯事人的一舉一動。此外,裁判官亦作出很詳細及仔細的考慮。

Case No.HCMA 1310/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10/2001

HCMA13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1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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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廖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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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審訊日期:2002年3月12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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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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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主要決定的問題是上訴人當時是否在惠康超級市場干犯了刑事毀壞。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楚顯示他有20分鐘的時間可以觀察當時上訴人是否刑事毀壞。20分鐘是一段頗長的時間,裁判官亦明顯地指出當時店舖內光線充足及容易看到犯事人的容貌。基於這兩個條件,案中證人有機會詳細及清楚觀察到犯事人的一舉一動。此外,裁判官亦作出很詳細及仔細的考慮。

2.今天上訴人提出了十五點上訴理由,這十五點的理由無非是針對認人的可靠性。在考慮過審訊的記錄及上訴人所提出的各個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並無犯錯。根據裁判官所聽取的證供,完全有權作出他的決定,本席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駁回上訴。

( 王見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