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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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建科,在裁判法院裁定一項襲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上訴人不服判罪原判,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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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311/2001 HCMA131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11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36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12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12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陳建科,在裁判法院裁定一項襲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上訴人不服判罪原判,現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陳建科於2001年2月23日,在香港中環德輔道西430號均益大廈第1期威信停車場,襲擊男子蕭恩還,因而對蕭恩還造成身體傷害。 3.辯方的案情是非常簡單,在遇襲當日大約中午12時左右,控方第一証人,即被傷害的人,見到上訴人在停車場外,手持一罐啤酒,向控方第一証人方向跑去,而且叫道:「我打死你」。跟着上訴人就用那罐啤酒打向控方第一証人的胸口。控方第一証人用雙手擋著,該罐啤酒亦跌在地上。上訴人再用雙手打向控方第一証人的身體,控方第一証人亦用雙手擋著。最後,控方第一証人離開現場,上訴人就追着他。在德輔道西418號時遇上一名警員,故他向警員求助。 4.除了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外,還有另一名証人,亦見到當時事發的情形。控方第二証人是控方第一証人的下屬,她是一名女士。當時她剛吃完午飯返回停車場接控方第一証人的更。她見到上訴人手持一罐啤酒在停車場外,並且向控方第一証人大叫:「我要殺死你」,跟着便跑向控方第一証人,之後她沒有再看下去。但很明顯她是聽到上訴人所講「我要殺死你」,亦看見上訴人拿着一罐啤酒,這些都是有用的佐証。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所以裁判官只有控方証人的口供,並沒有上訴人所說的不同版本的口供。此外,他投訴警方沒有解釋詳細的情形給他知道,他的定罪並不是依靠他向警方所作的任何口供,控方亦沒有將他向警方所作的任何口供呈堂作証。當時上訴人是由律師代表,所以他應該明白法律的權利和程序。 6.裁判官聽取了所有証人的口供,考據口供後而作出最後的判決。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法律或証供事實上並無犯上任何錯誤,而他所作出的決定是根據堂上所得的口供而作出的。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干涉裁判官的判決,因此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代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