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 Wong Mee Kuen and Others v. True East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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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鄧慶賢先生針對聆案官撤銷其申請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之命令的上訴。

Case No.HCA 1281/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1281/2002

HCA 12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2年第1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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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SE WONG MEE KUEN, TSE SIK YAN and TSE SIK HUNG DAVID,the executors of the will of TSE NOON WING deceased and GRAND RIGHT INVESTMENT LIMITED
被告人 TRUE EAST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申請人 鄧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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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1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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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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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申請人鄧慶賢先生針對聆案官撤銷其申請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之命令的上訴。

2.本案牽涉原告人因被告人拖欠租金,向法庭申請收回涉案物業及追討欠租。被告人並無答辯,法庭亦已就原告人之申索,作出勝訴判決。

3.鄧先生為被告公司之一名小股東,聲稱已在2001年11月份左右,從被告公司頂讓該公司在涉案物業經營之生意。鄧先生曾先後多次申請擱置執行收樓令,皆不成功。其後,鄧先生申請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鄧先生聲稱在未與被告公司達成頂讓協議之前,曾與原告人之租務代表達成口頭協議,以新的租金租用涉案物業兩年;並且由於達成該新租約之口頭協議,鄧先生才答應與被告公司頂讓在涉案物業內經營之生意。鄧先生聲稱,由於其後原告人並未履行口頭協議與他簽訂新的租約,故鄧先生認為他有權在原先原告人與被告人訂定之租約期滿後,繼續佔用該物業。

4.毫無疑問,根據鄧先生本人之案情,若他希望根據口頭協議,以租客身份在頂讓生意後,使用涉案物業,必須向原告人繳付租金。然而,無論是從2001年11月起,或2002年6月 即原租約租期屆滿時間起,鄧先生皆從未向原告人繳付任何租金。

5.在今天聆訊時,鄧先生亦向本席表示,不能答應向原告人支付任何租金,原因似乎是鄧先生有經濟方面之困難。本席認為若鄧先生要求原告人履行他所聲稱之口頭協議,將物業租予他兩年,他本人方面必須按聲稱之口頭協議繳付租金。但假若鄧先生只是希望向原告人追討原告人違反口頭協議,所導致鄧先生之任何損失的賠償,而並非要求强制執行該口頭協議,則鄧先生並無任何權利繼續使用涉案物業。而且若鄧先生欲追討原告人毀約所導致之損失,亦不必以第二被告人身份申請加入本案為與訟之一方;鄧先生應向原告人提出新的訴訟。經本席向鄧先先解釋情況,並要求鄧先生澄清他要求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之法理因由後,鄧先生向本席清楚表示,他只是希望向原告人申索,因原告人破壞口頭合約,引致他本人之損失的賠償。鄧先生亦表示清楚明瞭這樣之申索,並不能給他任何權利,繼續管有使用涉案物業。

6.既然如此,本席判定鄧先生沒有需要或理由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鄧先生與原告人之糾紛,應該以新的訴訟提出及由法庭判決。這與本案原告人針對被告人之申索,尤其是收回涉案物業之申索及判令,毫無關連。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撤銷鄧先生之上訴。

7.本席願意強調,撤銷鄧先生之上訴,並不影響將來鄧先生可能針對原告人,關於其聲稱原告人破壞口頭合約,所提出之任何訴訟或申索。當然,本席之判決亦不影響原告人方面,任何關於該申索之答辯理由。

8.關於訟費方面,既然上訴被撤銷,鄧先生必須支付原告人之訟費。代表原告人之關律師要求法庭以完全釐償基準評定訟費,原因是關律師指稱,鄧先生所述之案情不盡不實。但在聆聽雙方之陳詞後,本席認為未能就鄧先生所聲稱之口頭協議及原告人破壞口頭協議一事,作出清晰之裁斷。故本席未能在此斷言,鄧先生之說法並非屬實。這方面之糾紛,要留待將來鄧先生可能提出之新的訴訟去處理。故本席不接納關律師之陳詞。

9.訟費方面,由本席簡易評估為港幣3,000元。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的近律師行關道培律師代表。

申請人:鄧慶賢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