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8743/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02.
1. 原告人是一間註冊的財務公司,可以根據香港的銀行條例申請批准為一間可以經營財務信貸公司的生意。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控告第一原告人按揭一個物業貸款,因為欠供借貸利息和本金,所以財務公司(原告人)便告第一被告人,欲收回所借貸的款項。而第二被告人作為這項貸款的擔保人,他亦被告需要負責歸還這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