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龍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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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之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三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4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47/2002

HCMA44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4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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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龍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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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15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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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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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之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三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2.本席認為本案是有特殊情況的,當日上訴人的確藏有他人的身份證,而該身份證並不是偽造的,亦不是上訴人在街上或其他地方找到的,而是上訴人姑仔的一張經報失但其後被尋回的失效身份證,該身份證存放在上訴人的家中。

3.上訴人持有雙程證來港探望其丈夫及兩名女兒。上訴人的姑仔為確保上訴人的丈夫每月會存錢入上訴人的戶口作為儲蓄或家庭開支,便用了該失效身份證幫上訴人開了一個銀行戶口。當日雖然上訴人藏有該張失效身份證,不過一經報失後,入境事務處就會取消該證,所以上訴人肯定不可以用該張身份證去找工作,因為如果僱主向入境事務處查核時就會知道該張身份證已失效。

4.當日上訴人帶同該失效的身份證往銀行的自動提款機提款或查看其丈夫有否存錢入其戶口。上訴人恐怕提款時有銀行職員查問關於該戶口的持有人故上訴人帶備了該張失效的身份證。警員在街上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祇出示其雙程證,但沒有出示其姑仔已報失的身份證,最後經搜身後才搜出該身份證。

5.上訴人有兩名女兒,分別為四歲半及兩歲,上訴人的丈夫在酒樓任職廚師。

6.基於以上提及的特殊情況,本席現判上訴人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這是有阻嚇性的,如果上訴人在三年內再觸犯任何刑事罪行,便要服刑三個月。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德仁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