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鋼具傢俬廠有限公司 對 梁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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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 2002 年 3 月 12 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現原告人再次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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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2460/2002 HCMP 24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 2002 年第 2460 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1 年第 8004 號)
聆訊日期: 2002 年 9 月 10 日 判決日期: 2002 年 9 月 10 日 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 2002 年 3 月 12 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現原告人再次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原告人指被告人身為原告人內地工廠的總經理,私自利用原告人之進口配額,將一批物料偷運入內地以謀取私利,違反對原告人的誠信。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因他不當行為所招致的損失。 3.引發本訴訟源自 2000 年 10 月 16 日,一輛貨車從香港運送貨物到內地時遭內地海關扣查的事件。當時載貨清單上申報的付貨人為原告人。該貨車報稱載着 2.2 公噸的油漆粉末,但內地海關發現車上所載的貨物實重約 3.5 公噸,包括地板油 380 公斤、脂肪族二元胺 650 公斤及聚氨酯 2475 公斤。由於貨車所載的貨物與申報的不同,原告人被罰款 YMB$20,000,司機被扣留。原告人需要再支付 YMB$20,000,司機才被釋放,而該貨車則原車退回香港。 4.被告人承認是他安排將該批貨物運往內地,但他否認從中謀取私利。根據被告人的解釋,原告人內地廠房處理的工序屬於來料加工性質。按照內地規則,原告人必須從外地輸入生產製成品所需數量的原料,若輸入的原料數量不足,原告人的免稅配額會受影響。在實際運作上,原告人內地工廠不時因趕工會先向國內友好廠商相借或購買所需的原料,稍後才從香港進口一批相同數量的原料去抵銷進口配額。但很多時原告人從香港運往內地的原料並不是與之前所用去的原料種類相同,而是應友好廠商的要求把他們所需用的其他原料運往內地。 5.本案中,一間名為匯奇公司(以後簡稱“匯奇”)是原告人其中一名漆油供應商。原告人向匯奇購買或相借一批漆油,之後原告人需要報銷配額時,便使用其配額代匯奇進口上述油漆。當日進口的一批物料時,清單內只填上油漆粉末是沒有犯錯的,因為仔細列出油漆類型只會圖添限制。當日清單申報錯誤的地方是所填報的數量為 2243.6 公斤,而實際重量則為毛重 3505 公斤;剩重 2800 公斤。內地海關當日是以重量不符為理由扣查貨車,與申報之物料種類不符無關。內地海關對漆油並無再行分類。當日被告人發覺貨車司機錯誤填報貨物重量為 2243.6 公斤,但當時已經來不及作出修改。他曾致函原告人承認錯誤,但事實上他絕無半點私心或私自謀利。 6.陳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他指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只是基於懷疑與信念,但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人在是次交易中獲得任何利益。 7.原告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是陳法官沒有考慮多項事項。有關事項可總括為下列幾點:
8.本案主要的關鍵是原告人是否對被告人所說的安排早已知情及同意。雖然陳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就被告人所說該等物料使用中華(原告人)的配額運往內地的原因。中華亦沒有實質的證供去否定其說法。」,但他沒有清楚說明他的判決是針對這次的運送或是整個安排。陳法官認為被告人這次的安排在事前是沒有知會原告人或獲其批准的,但他認為被告人既然身為原告人廠房的總經理,就毋須每事都請示原告人;相反,事事請示是不合常理及不符合商業運作常規的。如果原告人不單是對這次事件不知情,而被告人更從來沒有向他諮詢過有關這樣的安排,本庭則對陳法官的判決有所保留。因為被告人將物料輸入國內時沒有如實申報而利用原告人的配額來輸入非原告人所需要的原料並不是一項正常的商業運作,這樣的行為不應屬於被告人的職權範圍之內。在本階段,這是一項可爭辯的理由,再加上原告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本庭認為應該批准原告人對判決提出上訴。故此,本庭批准這次申請,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原告人:由伍卓達律師行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