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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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旅行證件罪,被判入獄15個月。現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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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60/2002 HCMA 2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6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14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10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旅行證件罪,被判入獄15個月。現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被告人在2002年2月7日,於機場轉機辦事處為入境處人員所截停,在要求下,出示一張梁濤名下之中國護照,由於入境處人員認為該證件有可能是偽造,所以將上訴人扣留調查。於扣留期間,上訴人承認他的真正身份是李美強,他又承認在2002年1月於內地向一位介紹人付出205,000人民幣,作為該位人士為他安排到英國工作之代價。在2002年2月7日,他用自己的護照到達香港後,在香港國際機場再把自己的護照交予接頭人,然後該接頭人給偽造護照及去倫敦之機票予上訴人,以便他立時轉機往倫敦。上訴人於接收偽造護照後,才知道除照片外,其他的資料是不正確的。 2.控方經過調查後,證明該護照是偽造的,裁判法官在上訴人承認之下,因考慮到香港的特殊環境,很多國際犯罪集團利用香港為非法入口的轉口站,所以必定要嚴刑壓止。裁判法官亦有留意到這類案件對裁判法院來說是十分猖獗的,裁判法官採用了上訴庭在Yu Wing-wut 一案編號CA 346/1984,在這案裡,該判刑指示以偽造護照企圖經港到外國,在認罪下之合理刑罰為18個月監禁。 3.本席不同意代表上訴人之鄭大律師的說法,Yu Wing-wut被判入獄18個月乃因為有另一非法入境之因素,因為本席閱讀過這案件,上訴庭清楚說明該18個月判刑純粹因Yu Wing-wut有偽造護照,而他的非法入境罪則另判6個月監禁。鄭大律師亦依賴Ng Lai-kin HCMA 1002/1998, 在這案件裡,司徒敬大法官指出:
司徒敬大法官接納了大律師的陳詞,並說在新蒲崗裁判法院對這類案件通常是判6至9個月之監禁,司徒敬大法官亦有提及到這點:
而他也強調他是因當時判刑的標準而判上訴人得直,司徒敬大法官說他不想Ng Lai-kin被視為一個判該類案件的先例:
4.本席認為正如這一位九龍城裁判法院主任法官所說,這類案件現時有猖獗之現象,而Yu Wing-wut一案之判刑指示,直到現時為止,仍視作為這類案件之有效指引。在Ng Lai-kin一案中,司徒敬大法官之減刑是純粹因雙方大律師同意新蒲崗裁判法院在1998年期間,裁判法官習慣判這類轉機犯罪者案件6至9個月的刑期。因此,司徒敬大法官認為避免給上訴人有不公平的感覺,所以照當時之習慣處理,但是大法官亦有強調Ng Lai-kin一案不可用作判這類案件之例子。 5.本席認為現時法庭不應因干犯這類案件之犯罪者是轉機而不是非法入境判以較輕的刑罰,這樣做法是忽略了上訴庭在Yu Wing-wut 一案的指示,就是上訴庭所說:
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用18個月為判刑起點,雖然是重,但在這情況下不是明顯過重的,況且,他亦有考慮到上訴人之情況已減了3個月的刑期,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刑期。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偉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鄭淑儀律師代表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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