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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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127/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27/2001

HCMA112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2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1年第1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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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楊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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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7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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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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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裁判官在審理該案時,如果需要醫學的常識來協助他作出判斷,他已獲得控辯雙方充份的協助,因為在審訊中,控辯雙方都傳召過醫學專家給予口供。最終裁判官否定了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的結論是上訴人並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裁判官聽過原告人的證供後,認為原告人的證供是可靠和誠實的,所以接納了原告人的證供。裁判官在審訊時,已聽取過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有機會觀察他們給予口供時的表現,最終認為原告人的證供是誠實可靠的。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除非對上訴人有罪與否的問題存有疑問,否則上訴法院不應該干預原審法庭對於事實的裁斷。

4)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於該裁決產生任何疑問,所以上訴人的上訴被否決。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李國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