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柚木製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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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香港柚木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前僱員郭德輝先生提出,理由是公司沒有能力清還債項。公司欠下呈請人的款項為HK$28,000.00,這是勞資審裁處在2001年10月31日,就呈請人的申請,裁決公司需要向他支付的金額。此外,在同一裁決,審裁處也命令公司須向其他11名僱員支付欠下的金額,總數目是HK$408,970.00。

Case No.HCCW 84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0846/2002

HCCW 84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第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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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柚木製品有限公司 (Hong Kong Teakwood Works Limited) 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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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2年1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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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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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香港柚木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前僱員郭德輝先生提出,理由是公司沒有能力清還債項。公司欠下呈請人的款項為HK$28,000.00,這是勞資審裁處在2001年10月31日,就呈請人的申請,裁決公司需要向他支付的金額。此外,在同一裁決,審裁處也命令公司須向其他11名僱員支付欠下的金額,總數目是HK$408,970.00。

2.2002年4月19日,呈請人在公司的註冊地址,留下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8月1 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公司在2002年10月28日,向法庭遞交了一份誓章,聲稱公司將會於11月底,收到一筆約為HK$570,000.00的款項,這是公司其中一位債務人將會發放的最後兩期應付工程數目。故此,公司在該誓章要求法庭撤銷清盤呈請 。

3.據本席了解,公司在11月2日曾向聆案官申請,要求准許一名並非是董事的僱員,代表公司在清盤聆訊發言,聆案官拒絕了這項申請。

4.今天的聆訊,公司並無任何批准的代表出席,呈請人則要求法庭頒布清盤命令。公司欠下呈請人及另外11名僱員的債項,並無爭議。本席考慮過現有的證據,不認為把呈請押後,會有頗大的機會,公司可清還所欠下的債項。在這情況下,本席決定對公司頒布清盤命令,並把訴訟的費用,包括在聆案官席前聆訊的訟費,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勞佩玲律師代表

答辯人:香港柚木製品有限公司,無律師代表,缺席

支持債權人:劉夢如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洪俊宏先生、吳惠賢女士、劉榮章先生,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葉國正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