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 訴 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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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陳雪蓮(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是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租客。該物業(在此之後稱為“有關物業”)的租期由2000年10月24日開始至2002年10月23日為止,租金9,000元,租作住宅用途。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紀錄,該物業的實用面積達100.2平方米,於1957年落成,現行的差餉租值為每月8,430元。該物業所在的樓宇,整幢均為同一業主所擁有。業主為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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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170/2002 LDNT 170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2年LDNT第170號
主審法官:林潮義審裁委員 宣判日期:2002年11月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陳陳雪蓮(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是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租客。該物業(在此之後稱為“有關物業”)的租期由2000年10月24日開始至2002年10月23日為止,租金9,000元,租作住宅用途。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紀錄,該物業的實用面積達100.2平方米,於1957年落成,現行的差餉租值為每月8,430元。該物業所在的樓宇,整幢均為同一業主所擁有。業主為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 2.陳陳雪蓮於2002年8月15日向土地審裁處遞交表格22,要求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份批予新租約。她要求新租約的租金(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為7,900元,其餘條款則與原租約同。答辯人(即業主)不反對土地審裁處批出新租約,亦同意給予兩年的租期,由2002年10月24日開始, 但不同意削減租金,要求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的月租維持在9,000元。 3.申請人於庭上提交一份與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有關的租約。該租約列明業主給予租客三個月零五天的免租期。她認為雖然租金列明是10,000元,實質上是透過給予免租期而收取一個較低的租金。這個安排,她認為業主是刻意的,一方面可以符合市場的要求租出物業,另一方面又可以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金沒有下調的紀錄。她又告訴本審裁處2/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 的租約,據她所知,亦列明有同樣的三個月的免租期。因此,如果答辯人在續租時給予她同等的待遇,租金就會下調到7,900元。她又認為,整體的物業市場,無論售價或租金,俱已向下滑落,不能接受維持9,000元的月租不變。申請人沒有到過2/F 及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查看,並不知道該兩個物業出租前及出租後的狀況,但同意現居所並沒有需要全戶重新裝修的問題。但居住多年,內部裝修及設施已屬陳舊。如果不是已居於此,而是新新租賃這個物業的話,她一定會要求業主做一點基本翻新的工程,她才會租用。記得多年前,她搬進上址時,物業內部的確也比現況較好一點,業主亦有給予兩個星期的免租期。但她未能向本席解釋,既然雙方均同意以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的租金資料,作為厘定租金的基準,假如其他的租賃條件一樣,為何她不能接受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 (即有關物業)的租值,應介乎在2/F 及4/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之間。也許自知在這方面的理據不充分,申請人後來願意將可接受的租金調高至每月8,500元。如答辯人不同意,則要求本審裁處作出裁決好了。 4.答辯人的代表是一位產業測量師,任職同一公司已有三年,不過她不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而是以答辯人代表的身份應訊。她承認2/F 及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都是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其租約分別列有三個月及三個月零五天免租期的條文。但給予租客免租期,並非變相降低月租以營做租金沒有下降的環境,而是該兩個物業在前租客搬走之後,內部設備毀壞不堪。為求彌補租客將物業破壞地方修好,是需要給予免租期作為補償的。她又強調該兩個由申請人列舉的物業,俱是租予新租客的。與申請人的身份不同,申請人是根據租約據有有關物業一段時期。她是要求續租物業,而非新租賃該物業。在現行的慣例下,續租的租客一般都不會獲得免租期的。答辯人在回答本席的詢問時,並沒有圓滿地解釋為何續租的租客不應獲得免租期,但卻承認假使物業出租予新租客時,出租物業的內部裝修及設備因日久而變得陳舊,雖然未至於與2/F 及 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情況那麼不堪,亦會給予長短不一的免租期,作為補償租客在這方面的開支。可是,她又未能解釋,為可續租的單位也因為內部裝修及設備的日子久遠而變得陳舊,卻不可獲得同等的待遇。可能基於在這方面未能給予一個?滿的解釋,答辯人不再堅持新租約的租金必須為持不變,反而向租客提出以8,800元為新租約的月租。此提議可惜在庭上並未為申請人接納。 分析及估值
判令 由此,本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如下:-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Ms Wong Lai Hung Catherine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