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 訴 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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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陳雪蓮(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是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租客。該物業(在此之後稱為“有關物業”)的租期由2000年10月24日開始至2002年10月23日為止,租金9,000元,租作住宅用途。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紀錄,該物業的實用面積達100.2平方米,於1957年落成,現行的差餉租值為每月8,430元。該物業所在的樓宇,整幢均為同一業主所擁有。業主為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

Case No.LDNT 170/2002
Court
LDN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NT000170/2002

LDNT 170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2年LDNT第170號

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 申請人
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答辯人

主審法官:林潮義審裁委員

宣判日期:2002年11月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陳陳雪蓮(Chan Chan Shuet Lin Frances)是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租客。該物業(在此之後稱為“有關物業”)的租期由2000年10月24日開始至2002年10月23日為止,租金9,000元,租作住宅用途。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紀錄,該物業的實用面積達100.2平方米,於1957年落成,現行的差餉租值為每月8,430元。該物業所在的樓宇,整幢均為同一業主所擁有。業主為Extenity Investment Co. Ltd. 。

2.陳陳雪蓮於2002年8月15日向土地審裁處遞交表格22,要求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份批予新租約。她要求新租約的租金(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為7,900元,其餘條款則與原租約同。答辯人(即業主)不反對土地審裁處批出新租約,亦同意給予兩年的租期,由2002年10月24日開始, 但不同意削減租金,要求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的月租維持在9,000元。

3.申請人於庭上提交一份與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有關的租約。該租約列明業主給予租客三個月零五天的免租期。她認為雖然租金列明是10,000元,實質上是透過給予免租期而收取一個較低的租金。這個安排,她認為業主是刻意的,一方面可以符合市場的要求租出物業,另一方面又可以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金沒有下調的紀錄。她又告訴本審裁處2/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 的租約,據她所知,亦列明有同樣的三個月的免租期。因此,如果答辯人在續租時給予她同等的待遇,租金就會下調到7,900元。她又認為,整體的物業市場,無論售價或租金,俱已向下滑落,不能接受維持9,000元的月租不變。申請人沒有到過2/F 及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查看,並不知道該兩個物業出租前及出租後的狀況,但同意現居所並沒有需要全戶重新裝修的問題。但居住多年,內部裝修及設施已屬陳舊。如果不是已居於此,而是新新租賃這個物業的話,她一定會要求業主做一點基本翻新的工程,她才會租用。記得多年前,她搬進上址時,物業內部的確也比現況較好一點,業主亦有給予兩個星期的免租期。但她未能向本席解釋,既然雙方均同意以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的租金資料,作為厘定租金的基準,假如其他的租賃條件一樣,為何她不能接受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 (即有關物業)的租值,應介乎在2/F 及4/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之間。也許自知在這方面的理據不充分,申請人後來願意將可接受的租金調高至每月8,500元。如答辯人不同意,則要求本審裁處作出裁決好了。

4.答辯人的代表是一位產業測量師,任職同一公司已有三年,不過她不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而是以答辯人代表的身份應訊。她承認2/F 及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都是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其租約分別列有三個月及三個月零五天免租期的條文。但給予租客免租期,並非變相降低月租以營做租金沒有下降的環境,而是該兩個物業在前租客搬走之後,內部設備毀壞不堪。為求彌補租客將物業破壞地方修好,是需要給予免租期作為補償的。她又強調該兩個由申請人列舉的物業,俱是租予新租客的。與申請人的身份不同,申請人是根據租約據有有關物業一段時期。她是要求續租物業,而非新租賃該物業。在現行的慣例下,續租的租客一般都不會獲得免租期的。答辯人在回答本席的詢問時,並沒有圓滿地解釋為何續租的租客不應獲得免租期,但卻承認假使物業出租予新租客時,出租物業的內部裝修及設備因日久而變得陳舊,雖然未至於與2/F 及 7/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情況那麼不堪,亦會給予長短不一的免租期,作為補償租客在這方面的開支。可是,她又未能解釋,為可續租的單位也因為內部裝修及設備的日子久遠而變得陳舊,卻不可獲得同等的待遇。可能基於在這方面未能給予一個?滿的解釋,答辯人不再堅持新租約的租金必須為持不變,反而向租客提出以8,800元為新租約的月租。此提議可惜在庭上並未為申請人接納。

分析及估值

5. (一) 本席不同意答辯人認為慣例上續租是不會給予免租期的,所以就不給予申請人免租期。慣例的形成,是有因由的。這些因由必然是市場上認為合理的,具經濟價值的。所以日後如遇有相同的情況,這個處理方案就被引用,而無須再在理據上一而再地經過既深入又仔細的考究和推斷,才得出處理的方案。既然給予新租約租客免租期是因為出租物業需要維修或翻新,不是因為那是新租約或是新租客,假若續租的物業亦需要作同樣的工程,實在沒有理由不給予舊租客同樣的待遇。假若物業不獲續租,而要在市場上放租,業主是必然需要自行將物業翻新及維修妥當至達到可以放租的水平,才可以租出,否則就是將翻新及維修的責任托付租客,那麼對租客(無論是續租或新租約)給予免租期(否則就降低租金),以補償租客的工程開支,是理所當然的。這當然不是甚麼法律或道德的責任,而是簡簡單單的市場力量,不由得業主選擇。業主在續租時,往往能夠省卻這方面的支出,只是翻新工程對現有租客滋擾性太高,使租客失去討價還價的能力。所以,在比較這兩個物業與有關物業時,免租期的租金等值,是必須計算在內。
(二) 答辯人是沒有檢視過有關物業的內部裝修及設備狀況如何,所以未能在這方面提供意見。申請人認為物業的內部及設備狀況因日久的關係已經變差, 其令人不滿意的水平,與當年租入此物業時相若。而當年亦是因此緣故,獲得業主給予兩個星期的免租期。基於第五(一)分段所得出的道理,與及有關物業初獲承租時的狀況與現今的狀況相若,申請人在續租時,可享有與當初承租時的同樣待遇,是合符市場的現實。因此, 在計算有關物業的租金時,應將二個星期的免租期折算為每個月應削減的月租。
(三) 申請人認為終使其他租賃條件相同,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租值,亦不應是2/F及4/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之間的租值,是難以令人折服的。既然2/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月租(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是9,000元, 而4/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的月租是10,000元,則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就應該是9,500元。既然兩個星期的免租期相等於4,750元,那麼每月要削減的數額就是200元(精確計算4,750元的每月租金等值方法,當然是以如下公式計出的:-即4,750元=每月租金等值/(1+月息) + 每月租金等值/(1+月息)2……每月租金等值/(1+月息)23+每月租金等值/(1+月息)24。但由於4,750元是一個小數目,採用24個月租期的平均值作實,其誤差與由這個公式得出來的數目是很小的), 因此,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的月租應是9,300元。
(四) 既然整體的租值的而且確是向下滑落,上述計算得來的月租是需要再向下調整的,因為2/F及4/F,927 King's Road, Hong Kong的交易,是在2002年5及6月間的事,而3/F, 927 King's Road, Hong Kong(即有關物業)的租期是由2002年10月24日開始的。可是租客闡明不會向本審裁處提供這方面的資料。既然如此,本席就只可以考慮答辯人在庭上所提議的每月8,800元(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是否合理。
(五) 本席認為在欠缺市場下調的詳細數據之下,調低月租至8,800元未必不合符整體市場的走勢。相對於9,300元而言,8,800元相當於5.4%的下降幅度。比較過去一年的整體下調幅度,四至五個月的降幅為5.4%不能算是溫和。所以本席認為8,800元是合理的月租(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

判令

由此,本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如下:-

(一) 新租約由2002年10月24日開始,為期兩年。

(二) 租金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在內為每月8,800元。

(三) 按金可按批准的租值調整,餘額在一個月內交還申請人。

(四) 其餘租賃條件與原租約同。

(五) 雙方毋須給予對方訟費。

林潮義審裁委員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Ms Wong Lai Hung Catherine代表。(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