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華 訴 Grilic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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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索人黃秀華女士欲對審裁官於2002年8月26日之裁斷提出上訴。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之申索敗訴,頒令撤銷她所有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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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86/2002 HCLA 8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86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2年第1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7日 判決書頒下日期: 2002年12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申索人黃秀華女士欲對審裁官於2002年8月26日之裁斷提出上訴。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之申索敗訴,頒令撤銷她所有申索。 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Cap. 25)第32條,就審裁處的裁斷,只可就兩方面提出上訴:
3.在細心閱讀申索人呈交之書面理據及詳細考慮申索人所依賴的理由後,本席認為申索人沒有提出足够的論點指稱審裁官犯了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或超越了司法管轄權。在2002年11月27日的聆訊中, 本席已向她清楚解釋何謂法律論點上之錯誤及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分别。 4.申索人主要是針對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斷提出上訴。《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第(2)款清楚規定在處理勞資審裁處的上訴時,原訟庭無權推翻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上的裁斷。 5.在2002年10月2日的裁斷理由書中,審裁官已就他的裁斷給予足够的解釋。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平衡證供方面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6.申索人在2002年8月29日提出的書面陳述支持她的申請,並在2002年11月27日的聆訊作口頭的補充。她主要論及的,均為證供的評核,本席不認為她的論點足以反映審裁官犯了忽略證供及錯誤理解證供的錯誤。審裁官的裁斷亦不能被視為與證供不符或不是一個合理的法庭能作出的裁斷。 7.至於申索人在2002年11月27日的聆訊中欲提出一些新的證據,這做法是違反了《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第(2)款之規定,本席亦即時向她清楚解釋上訴與審訊的分别。 8.因此申索人的申請並不符合《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的規定,本席予以駁回。
申索人:黃秀華,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