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賢及另一人 訴 大眾安全警衛(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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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不服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於2002年8月5日作出之判決,擬提出上訴,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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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80/2002 HCLA 8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80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51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11月21日 宣判日期:2002年11月21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這是被告人不服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於2002年8月5日作出之判決,擬提出上訴,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審裁官之裁決牽涉第七申索人及第十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疾病津貼,申索人之申索有醫生病假證明書以茲證明。被告人指稱申索人之病假申請,皆在申索人接獲被告人解僱通知後,在解僱通知期內發生,被告人懷疑申索人之所謂患病並非真確,而且利用往不同之診所處求診獲得醫生病假證明書,以「駁假」之做法得到不同醫生、不同診所發出單日或雙日之病假紙,無理地向公司申請疾病津貼,故予以拒絕。 3.在審訊時雖經審裁官提示,被告人方面並未傳召發出病假紙之醫生出庭以供盤問。 4.審裁官在考慮申索人之證供及案情及其提供之醫生病假紙,及在被告人並無指稱病假紙是偽造之情況下,裁斷申索人得直。主要原因是他們呈上審裁處之醫生病假紙是真確的,而被告人方面亦未提供任何證據指稱他們是虛假或偽造的。 5.在這上訴許可申請中,被告人再度提出關於醫生病假紙之各種疑點,極力指稱申索人並非真實患病,只是以「駁假」之形式,無理地要求公司給予疾病津貼,要求推翻審裁官就雙方爭議之事實的裁斷。 6.《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如下:
7.條例第35(2)條規定如下:
8.毫無疑問,被告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並不牽涉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是針對審裁處就雙方事實爭議之裁斷,要求法庭予以推翻。 9.本席在考慮擬上訴理由及被告人之陳詞後,毫無疑問地認為審裁處在作出其事實方面之裁斷時,並無犯上任何法律上之錯誤。在審裁處聆訊時,有證據支持申索人之說法,當然亦有環境及其他證據支持被告人之說法。審裁處在考慮雙方之證供及證據並環境情況後,決定接納申索人之說法,其事實之裁斷有證據支持,並不牽涉任何法律論點上之錯誤,亦不牽涉審裁處遺漏考慮任何有關之證據因素。證據之強弱,見仁見智,但在審裁處就事實爭議作出裁斷後,敗訴的一方不能以此為理由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方面,如前述,法例有嚴格之規定。 10.故本席總括,被告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並不牽涉任何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本庭實無權力批准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 11.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撤銷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出席人士:被告人代表周學文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