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駿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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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於2002年8月29日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各被判監禁15個月,他們現在不服定罪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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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99/2002 HCMA 89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9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31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2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兩名上訴人於2002年8月29日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各被判監禁15個月,他們現在不服定罪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很簡單,於2002年5月23日下午大約6時左右,一位葉女士與朋友在亞皆老街及通菜街一帶逛街,在她左邊的袋內有一部屬於她的銀色流動電話,當時有兩名證人即便衣巡邏警員在街上。該兩名上訴人尾隨葉女士,第二上訴人,即葉慧欣,把她手持的廣告紙作掩護下,第一上訴人便伸手入葉女士的袋,取去了她的手提電話並交予第二上訴人。當時其中一名警員看見這情形並上前截停這兩名上訴人,第二上訴人即葉慧欣立即把電話掉在地上,然後葉女士發覺她袋內的電話已失蹤,警員把掉在地上的電話拾起並交給葉女士看,以確認她的財物,她稱她的電話不知怎樣丟失。 3.兩名上訴人作供,並且傳召了一位證人,他們否認拿取葉女士的電話。指稱他們逛街時,有一名警員突然捉住他們,告他們盜竊,這兩名警員誣告及冤枉他們。另一名證人稱他都偶然來到事發地點,兩名律師行的女士要求他作證,講述當日所見的事,警員罵第二上訴人「八婆」。上文所述大致上就是控辯雙方的口供。裁判官經過聽取及考慮各位證人的口供後,接受了葉女士與兩名警員的口供,不相信兩名上訴人的口供,而裁定他們盜竊罪,罪名成立。 4.今天早上,第一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只是個人的意見,並稱若第二被告人用廣告遮蓋他的手,前面亦沒有東西阻擋,兩名警員又怎能看見他們取了葉女士的電話,這些理由並非是好理由。裁判官有機會聽取所有的證人與上訴人的口供,而聽其言,觀其行,把所得到的結論,才作事實的裁決。有關事實的裁決,上訴庭是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決定,除非在特別情形之下,本席沒有理由去推翻裁判官根據第一手資料作出的裁決,他有機會觀察所有證人的言行。上訴缺乏理據。上訴推翻定罪原判駁回。15個月的刑期是經過審訊定罪而判刑,根據以往的判例,15個月是非常適當的刑期,尤其是對第一上訴人,他以前有兩次同樣的案底,所以上訴要求減刑,理據不成立,上訴同樣駁回。
控方:由高級政府律師Mr Paul H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