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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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韜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經定罪後,裁判官判入獄總共2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決定,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1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16/2002

HCMA 101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1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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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林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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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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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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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林韜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經定罪後,裁判官判入獄總共2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決定,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於今年3月26日下午3時40分左右,被告人在香港金鐘地鐵站的大堂近恆生銀行櫃員機,走到控方第一證人一位張小姐面前,向她聲稱他是林國雄,是樂施會的牧師,剛剛帶了175位孤兒從長洲出來中環遊覽,他聲稱自己遺失了銀包,要向第一控方證人張小姐借取HK$5,500.00,目的是要將該班小朋友帶回長洲,上訴人亦給予張小姐他的聯絡電話,以便日後再聯絡,該名慷概張小姐就將HK$5,500.00交予被告人。其後,張小姐從樂施會獲悉他們的機構根本上沒有該名牧師,因此將事件報警。

3.於今年7月4日下午5時左右,被告人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大會堂外邊,遇着一名譚歡天女士,譚女士60歲,他向她聲稱自己是林國雄醫生,在聖保祿醫院當醫生。同樣聲稱帶了180位學生從長洲到中環進行一次測試。他說遺失了荷包,需要向譚女士借取HK$6,000.00以便將學生帶返長洲。該名好心的譚女士亦將HK$6,000.00交予他,同樣地將她的聯絡電話交給他,以便日後與譚女士聯絡。譚女士其後獲悉聖保祿醫院根本沒有該位醫生,所以報警。後來,警方將他拘捕,他承認干犯兩項控罪,他說金錢已花光,以支付租金。

4.另外有兩名證人,是廖小姐及吳小姐。她們分別是樂施會及聖保祿醫院的職員,她們證明上訴人並不屬於她們的機構,亦不是牧師或醫生。在認人手續,上訴人都被幾位人士認出。

5.上訴人是由律師代表。他的律師代表向法庭求情,他今年60歲,他於年前亦因為犯下欺騙罪而被定罪,他稱出獄後已很努力去找工作,但都找不到。他的太太有工作,每月賺取HK$5,000.00。由於她太太有工作,申請公援未獲得批准,他亦嘗試找工作,亦做過一些工作,但做得不長,因為他的僱主一知道他過往的刑事紀錄,全部將他辭退。

6.裁判官聽過案情及求情的說話後,作出小心的考慮,認為這屬於嚴重行騙的行為。雖然他是街頭行騙,但剛巧碰到兩位很慷概及好心的女士,裁判官認為他的行為將社會推向一個沒有愛心,人與人之間缺乏互信的社會,好心畢竟被他利用,作為斂財的機會。裁判官亦認為上訴人的罪行已經達到嚴重危害社會人士財產的地步。上訴人過往有26次案底,若果以每件計算,有36次之多,這些都是涉及欺騙的行為,不誠實的做作。裁判官鑑於陳佩芝的判例,將每條控罪多加6個月,以反映案情的嚴重及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因為他是屢判屢犯,全無悔改的心,所以將15個月的判刑起點,再加6個月便是21個月。再把他認罪的折扣三份之一除去,原本每項控罪要監禁14個月,但基於總刑期的判刑原則,將第二項控罪其中10個月及14個月分期執行,總共監禁24個月。

7.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的主要論據是,以該兩宗的案件所涉及的金錢並不是一筆巨額,上訴人只是個人的行動,亦沒有任何的串謀,這些案例提及有3件案例,但該些案例的事實與本案不同及該類案件根本是沒有判刑的指引,所以每一事件是視乎該件案件的案情及事實、上訴人的品格、他的刑事紀錄、家庭背景,這些都要一併考慮。基於該件案情的嚴重性,正如裁判所說,上訴人是利用他人的愛心和仁慈來欺詐財物,是非常卑鄙的行為。基於他以往的所作所為,根本是全無悔改的心意,所以本席認為24個月的刑期是適當,一天亦不長,上訴被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黃潤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