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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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余家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簡單來說,在2002年8月22日,上訴人於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582-592號信和中心1字樓128號店舖內,發布12隻淫褻視像光碟,其時,上訴人是有當值律師代表。經認罪後,裁判官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及罰款HK$8,000.00。上訴人不服所判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8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86/2002

HCMA 108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8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6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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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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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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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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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余家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簡單來說,在2002年8月22日,上訴人於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582-592號信和中心1字樓128號店舖內,發布12隻淫褻視像光碟,其時,上訴人是有當值律師代表。經認罪後,裁判官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及罰款HK$8,000.00。上訴人不服所判刑期,提出上訴。

2.上訴人今早所提出的理由就是,他起初以為只是罰款就不需坐牢;又或是坐牢就不需罰款。惟裁判官在考慮刑期方面時,已作出了很詳細的分析,亦參考過不少之案例,而這些案例所涉及的事實皆與本案相差不遠。與此同時,上訴人有很多相同犯案的前科,顯示他屢犯不改,所以裁判官認為單是判以監禁刑期,未必足以阻嚇上訴人再犯此等罪行,故此亦同時判處上訴人罰款,雙管齊下,希望可以收到阻嚇作用。裁判官這樣做法是正確的,因此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s Mary S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余家,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