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耀榮寧西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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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陳自強先生提出。呈請人要求法庭對耀榮寧西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理由是公司無力清還債項。呈請人在2002年6月19日,在勞資審裁處取得得直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413,608.40。

Case No.HCCW 118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1186/2002

HCCW 118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1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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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耀榮寧西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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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3年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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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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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陳自強先生提出。呈請人要求法庭對耀榮寧西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理由是公司無力清還債項。呈請人在2002年6月19日,在勞資審裁處取得得直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413,608.40。

2.呈請人在2002年8月19日,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2002年10月28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在2003年1月8日,聆案官席前的聆訊,公司並沒有律師代表出席,只委任了一位姓陳的經理出席,向法庭表示公司反對清盤,理由是呈請人並非是公司的僱員。公司並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誓章,支持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也沒有作出任何申請,撤銷勞資審裁處在去年6月1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3.在今天的聆訊,公司委派董事關女士出席,但是公司並沒有向法庭申請許可,准許由公司的董事代表提出抗辯。

4.呈請人的律師向本席呈交了在2002年12月27日,公司其中一個債權人發出的信件,這個債權人是廣州民族賓館有限公司(簡稱“廣州民族”)。廣州民族在信件裡,提出反對清盤呈請,因為它在2002年6月28日,在公司缺席的情況下,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2年第1382號,已取得了得直判決,公司需要向廣州民族支付的金額,為美金八佰萬元。廣州民族向公司追討這債項及另一債項,金額是人民幣4,933.04萬元。廣州民族反對清盤呈請,提出的理由是為了保障它作為債權人的利益。

5.本席並不認為,這是一個合理或有效的反對理由。公司如果沒有能力清還債項,法庭作出清盤命令,才是保障所有並無抵押的債權人的利益。

6.由於公司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抗辯的理由,本席認為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至於呈請人的訟費,本席命令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羅彩蓮律師代表

耀榮寧西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Ms 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