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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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承認控罪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物品阻街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被判罰款HK$1,600.00。上訴人就判罰方面不服上訴,要求減罰。

Case No.HCMA 125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58/2002

HCMA 125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5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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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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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16日

裁判日期: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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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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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在承認控罪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物品阻街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被判罰款HK$1,600.00。上訴人就判罰方面不服上訴,要求減罰。

案情撮要

2.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尖沙咀梳利士巴利道行人隧道近油尖區藝術文化協會出口,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一部鐵手推車,佔了大約1 x 1.5方米之範圍,對使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士造成阻礙。

上訴的理據

3.在案件審訊時(即去年11月29日),當特委裁判官詢問上訴人有沒有甚麼要說時,上訴人回答「沒有」。在提出上訴後,上訴人要求馮檢基議員替他撰寫一封求情信。根據馮議員所述:

「文九先生已經七十二歲高齡,有心臟病,尚且繼續當持牌流動小販維持生活,也不領取政府之綜緩金,積極進取。所以認為罰得太重,而1,600元會是一位普通綜緩人仕或低收入家庭人仕一個月之生活費。目前社會經濟差,生意不景,做小販每天亦只能賺取最低的生活費,故認為該體諒其實際情況,予以輕判,退回罰款。」

4.上訴人今天亦有機會在本席面前提供多些關於其本人之資料。他稱他知道自己阻街是不對的,但亦希望法庭能體諒他的情況。他的收入需要支持其沒有工作的太太。他說他每月的平均收入是HK$2,000.00 至HK$3,000.00。基本上,上訴人要求本席體諒他需要維持生計而減刑。

5.答辯人代表陳律師一方面讚賞上訴人這種寧願自己積極謀生而不依靠綜緩之精神;惟另外一方面,她指特委裁判官亦面對着一個非常困難的局面,上訴人的確干犯了阻街控罪。與此同時,上訴人已有94次案底,對上一次被判罰了HK$1,400.00,所以今次被罰HK$1,600.00亦不算是過份。不過,陳律師仍然指稱,由於上訴人現在可以提供更多關於他自己的資料,就法庭會否運用酌情權,陳大律師無特別陳詞。由法庭決定。

6.本席剛才已提及,其實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面前是沒有提出任何求情理由的。本席可以理解為何裁判官在考慮了案情、上訴人之前科及對上一次罸款HK$1,400.00後,判罸上訴人HK$1,600.00。

7.上訴人現在將其困境透過馮議員及他本人親自告知本席。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年紀的確很大,尚且還自力更生,不依靠綜緩,這點的確值得嘉賞。而事實上,我們現時社會的經濟確是非常差。HK$1,600.00在目前這個社會情況,確實是一個相當大之數目。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上訴人又的確干犯了法律,一定須受到處罸。在權衡這兩者之間,本席現運用酌情權,額外開恩,將罸款由HK$1,600.00減至HK$800.00。

8.上訴得直。刑罰擱置,改為罰款HK$800.00。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文慧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