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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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楊嘉銘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其中一項控罪不成立,毋需答辯。第二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十四天。早前,上訴人之前亦因一宗刑事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接受感化令,迄今,感化令仍然生效。

Case No.HCMA 74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42/2002

HCMA 74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4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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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楊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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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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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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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楊嘉銘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其中一項控罪不成立,毋需答辯。第二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十四天。早前,上訴人之前亦因一宗刑事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接受感化令,迄今,感化令仍然生效。

2.案情非常簡單。在2002年3月1日,在觀塘翠屏邨,翠楣樓地下,他向控方第二證人破口大駡,不准該證人在那間公司工作及在翠楣樓範圍內出現,不然上訴人每見他一次便打他一次。因為證人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在大約二十分鐘後報警。

3.上訴人選擇上證人台辯護作供,他沒有否認他說過那些說話。雖然他反駁證人先駡他,但他亦沒有權利作出這些恐嚇的語言,所以裁判官判處這項罪名成立是有良好的理由,而上訴是絕對沒有理據,十四天的刑期是希望上訴人能吸取教訓,上訴被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志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