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邵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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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邵雲華先生,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於申請房屋條例中的契約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違反香港法例283條《房屋條例》26(1)(c)條,分別被判罰款4,500.00元及5,000.00元。現不服原判,提出上訴,認為罰款過高,不是他能力之內可以負擔。

Case No.HCMA 85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52/2002

HCMA 85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0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652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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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邵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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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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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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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邵雲華先生,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於申請房屋條例中的契約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違反香港法例283條《房屋條例》26(1)(c)條,分別被判罰款4,500.00元及5,000.00元。現不服原判,提出上訴,認為罰款過高,不是他能力之內可以負擔。

2.他在兩次申請房屋租約時,他與他的太太在表格上稱已婚,但事實上他們經已離婚。雖然如此,他們仍然與他們3個兒女,年齡約9至14歲,同住在一個公屋單位,一同生活。他的離婚妻子同時亦被檢控,被判同樣的罰款,即4,500.00元。

3.上訴人的經濟環境:是沒有工作或受聘,年老多病,要依靠綜援過活,他的太太亦沒有收入,亦依靠綜援。在這期間,他倆所得綜援金額有10,430.00元,因當時他們要租住私人樓宇,其後他們住在公共房屋,故該數目減至6,000.00元。他與他的太太原擁有40,000.00多元的積蓄,但現只剩下大約20,000.00元左右,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資產。

4.他聲稱他沒有犯罪動機或欺騙意圖,事實上他是一家5口,在家事法庭時,法官亦勸喻他們一起管教3個兒女。所以,他當時確是已婚,是出於無知及誤會。

5.但我們要明白,對於公共機構政府所作出虛假的宣誓及瞞騙公帑,屬於一個很嚴重的罪行,該犯罪最高刑罰是50,000.00元及監禁6個月。當然,在每一案件中, 亦要考慮到案件的性質,從欺騙上的程度所涉及的金錢及當時犯罪的環境等等。

6.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及經濟情況,認為他的罪行是技術性多於實質上,而他的離婚妻子已被控其中一項控罪,亦已繳付罰款4,500.00元。所以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批准他的上訴,將兩項

控罪之罰款分別減為2,500.00及3,000.00元,總共5,500.00元。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Ms Irene Poon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