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伍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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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HK$1,500.00。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若此舉不成功,亦期望將罰款減低。

Case No.HCMA 895/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95/2002

HCMA 89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9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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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伍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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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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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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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HK$1,500.00。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若此舉不成功,亦期望將罰款減低。

2.其實整件案情是一宗非常簡單的交通案件。控方第一證人聲稱當時駕駛着一輛私家車,以時速80公里行駛於大埔道近銀禧花園。車內有一乘客,即他的太太,肇事時在座駕上睡着,當車輛駛至沙田銀禧花園附近時,他指稱交通流量是稀疏,並看到上訴人駕駛一輛客貨車在他的左後方從第一線以高速駛過來,駛至第一線的較前方,即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約1至2個的士車位時,有一輛的士正在行駛,上訴人超越控方第一證人後,在沒有打指揮燈的情況下,又轉入控方第一證人的中線,導致控方第一證人需要即時剎掣及響銨以避過上訴人。事發時,該兩輛車最近之距離只有2米。

3.上訴人在庭上是有作供的,他聲稱當時馬場附近的第一線有一架大貨車,他於是打右指揮燈,直至控方第一證人在中線墮後時,上訴人才插入中線的,而當時兩架車輛是有5個貨車位的距離;另外,上訴人又指出他覺得控方第一證人跟他應沒有瓜葛,因為上訴人在打右指揮燈時已超過了1公里,但控方第一證人仍然不讓他扒頭駛過。

4.裁判法官聆聽及衡量過雙方之證供後,最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認為他的口供沒有誇張或歪曲了事實,他因不相信上訴人的口供,所以不予接納,這些完全是事實之裁决。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上訴法庭才加以干預。況且,本席亦察覺不到原審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甚麼犯錯之地方。

5.今天,上訴人提出了兩點上訴理由,第一、他指稱警察捏造肇事的繪圖;第二、控方第一證人的太太在事發時並非在睡覺,她是知道事件發生的經過。這些在原審時,裁判法官已聆聽及考慮過,惟裁判法官最終不接受,並對案件作出了事實之裁决。故此,本席認為上訴推翻定罪之原判是理由不足,上訴應遭駁回。

6.對於提出減刑的上訴,單大律師亦向法庭作了陳詞,普通不小心駕駛罪之罰款介乎於HK$1,000.00 至HK$2,500.00左右,現時沒有幾百元之罰款,此案之罰款亦無不合理之處。但觀察到上訴人一向有着非常良好的駕駛紀錄,在30多年的駕駛經驗中沒有任何違反交通的案底,因此很明顯地,這是一件很值得鼓勵的事。雖然今次上訴人是犯錯,而本席亦提及過在駕駛時,很多時,任何很小心謹慎、良好的駕駛者一樣可以犯錯,而這些錯誤並不表示甚麼嚴重或失職的犯錯。無疑HK$1,500.00的罰款是一個合理的罰款額,但考慮到上訴人有一個良好的駕駛紀錄,作為一個鼓勵,本席現將罰款減為HK$1,000.00。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Mr Eddie Se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伍鑑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