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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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正活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HK$1,200.00。他不服原判定罪及罰款之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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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43/2002 HCMA 114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4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0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9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譚正活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HK$1,200.00。他不服原判定罪及罰款之裁決,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簡單。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他們均是警員,案發時於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他們站於佐敦道向加士居道左一線行車線上處理一宗交通意外。當時他們同時面向彌敦道,指揮駛進佐敦道向加士居道方向迎面而來的車輛。據控方第一證人,即警員編號5355所述,他看見上訴人的士在佐敦道,向渡船街方向之左面第三行車線上行駛,駛至與彌敦道交界處的交通燈前停下,其時在左三線上有一白色箭咀,顯示車輛只可於箭咀方向通過交通燈向前直駛,橫越彌敦道,當時交通燈號是紅色燈號,但上訴人的士突然以時速15公里左右開行,駛越交通燈前的白界線,從交通燈前的行人過路線上調頭,駛到佐敦道反方向的行車道上。 3.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目睹控方第二證人背向上訴人的士,看不見上訴人作調頭直駛向控方第二證人,上訴人的士離控方第一證人只有一個半的士位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察覺到上訴人可能未看到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大聲叫控方第二證人小心,控方第二證人聽到叫聲後立刻向後退了幾步避開上訴人的士。控方第一證人看到上訴人的士近距離與控方第二證人約1米。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聽見任何響號聲,也沒有看見上訴人的士有閃燈提示控方第二證人。 4.上訴人的士再向控方第一證人方向駛去,控方第一證人便上前將它截停並票控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控方第二證人稱案發時忽然感覺有燈光及汽車引擎聲從他的後方傳來。其後看到上訴人的士向他駛近,而該的士車頭左面防撞欄離他約半米。上訴人的士當時之時速約10公里,在佐敦道向加士居道的第一及第二行車線上,車頭斜向第二行車線,控方第二證人馬上向行人路方向後退數步閃避。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不否認控方第一、二證人說他調頭之行為。他指稱當接近德興街時,忽然感到生理上有需要,急需要找厠所,上訴人便在彌敦道交界處調頭。調頭後見有警員伸手示意他停車,由於上訴人覺得當時的位置不合適停車,便將車繼續駛前,隨即被另一位警員截停。上訴人和警員理論說路面上沒有交通標誌註明不准調頭,路面上的直去箭咀標誌不能作准,所以不用遵守。 6.根據這些證據,裁判官接受兩位警員的證供,得到的結論是上訴人此等行為構成不小心駕駛罪。他亦指出即使上訴人需要尋找厠所,也沒有充份理由不遵守路面交通標誌,駛上行人路斑馬線調頭,採用相反行車線,他是可以在合適的地方停下來尋找厠所。裁判官亦不同意在無不准調頭交通標誌下,上訴人可以囂張行事。 7.在今天上訴時,上訴人稱他的囂張行事不是兩位警員所指的地點,卻是隔開很多的地點,他本人亦有張圖則,並在圖上指出他調頭的地點。此外他亦表示今次的行為是沒有產生危險,沒有危害到該位警員的安全,他亦說過很多關於他的駕駛經驗。 8.簡單來說,此案件屬簡單一類,由於不小心駕駛之定義很廣泛,很容易構成不小心駕駛。根據這些證供,就算上訴人本身所提出的證供,從一個合理的旁觀者來看,亦可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行動,故此裁判官是根據事實來裁决。本席亦找不到任何理據說裁判官犯錯,因此,對於定罪一方面,上訴不被批准。 9.但上訴人亦提出要求減刑,他稱他有31年駕駛經驗,從無不小駕駛或嚴重交通違例,這點在原審時已得到主控官的認同。今次依照上訴人所述,是因有生理上的需要,使他需儘快找一個地方來解決,雖然他是可以直駛,但當時他或許在想這做法可能會快些找到解決生理上需要的地方,所以才調頭而不沿直路駛去,這點幸好於當時沒有對該警員造成有甚麼安全威脅。在這方面,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於31年內無不小駕駛紀錄及嚴重交通違例,與及他當時的確有生理上的需要而一時判決錯誤,以為調頭可以快些找到他需要的地方而不一直駛去。 10.至於罰款方面,本席決定酌情處理。一般來說,HK$1,200.00之罰款是非常適當,乃一般罰款之數目,由於這特別緣故,本席將罰款減為HK$600.00,上訴減刑至此程度被批准。
控方:由律政司Mr Raymond Cheng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譚正活,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