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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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郭偉鵬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6個月。上訴人以刑期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9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90/2002

HCMA 8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9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2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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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郭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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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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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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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郭偉鵬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6個月。上訴人以刑期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於本年6月17日,在九龍黃大仙樂富中心一個停車場被警員拘捕。他當時持有一個膠袋,袋內載有21個小包為6.58克含量1.1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劑。裁判官在定罪後,將他還押14天,在這期間亦替他取了背景及戒毒所的報告,經過聽取當時代表他的律師求情,裁判官判他入獄6個月。

3.根據紀錄,本案於上訴人被捕後,在擔保期間再干犯。裁判官考慮過求情、上訴人家庭背景及案情,就以9個月刑期作為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所以得到三分一折扣,再者上訴人早前有一件案被判刑8個月,裁判官亦命令這6個月刑期與8個月刑期,同時分期執行。

4.今天早上,上訴人指他患有腳患,所以希望能夠出外醫治。本席相信在懲教署內亦有醫療服務,若果他有任何身體不適或病情,亦會受到照顧。他的刑期於本案是非常適合及適當,並沒有明顯過重,亦沒有違背法律原則,所以本席不打算干預這個刑期,上訴被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政府律師曹志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