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逸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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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逸峯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14日監禁。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批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73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38/2002

HCMA 73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3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 年第7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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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逸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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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17日

裁判日期: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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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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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黃逸峯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14日監禁。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批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在一列停在九龍塘火車站之火車廂內,上訴人以手指大力揑控方第一證人的右邊臀部,使控方第一證人感到痛楚。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上述的襲擊行為是猥褻行為,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3.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第一,在聆訊時,裁判官並沒有考慮上訴人代表律師所提出的疑點作出考慮;第二,裁判官在判詞中,主觀地判上訴人的供詞有誇大之嫌,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第三,此案並無任何證據或證明,作為定罪之根據。

4.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在陳詞時特別要求本席參看本案的謄本,在謄本第6頁(即宗卷第38頁)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曾給 予證供:

「 問:乜嘢令到你相信當時搣嗰個臀部嘅人就係被告人呢?

答: 我擰後望就係剩番佢囉。

問: 你就話你嘅右手邊的人就被告人喇?

答: 係。

問: 咁你再遠啲嘅地方係咩嘢嚟??你嘅右手邊再過啲嘅地方係咩嘢嚟??

問: 落緊火車嗰陣時。

答: 冇留意。」

5.他指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有給予答案「沒有留意」,裁判官裁定指右邊沒有其他人是錯的。他說控方第一證人亦曾經提及(即謄本第10頁,宗卷第42頁),指稱當時大部份人已下了車,但未全部下了車,估計在車廂內還剩下3至4個左右。既然還剩下3、4個人左右,及證人曾提及她沒有留意她下車時有沒有人在她左手邊經過(即謄本第12頁,宗卷44頁),上訴人質疑證人是否可指出在她左邊的人有2至3米的距離。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是被左邊的人襲擊,而不是被上訴人襲擊。上訴人再次重覆,指裁判官是主觀地指上訴人的證供誇大,而不相信上訴人。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不正確的。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代表梁律師給予書面回應,在庭上再重新回應這些理由,

(1) 答辯人指稱,(在審訊時)上訴人代表律師提出疑點。他在結案陳詞時指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右邊的臀部被揑,她第一時間望向自己的左邊,而沒有機會留意左邊,因而該行兇者有可能在控方第一證人從左邊來揑她右邊的臀部,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專注右邊時,行兇者已經可能在左邊下車。在上訴宗卷22頁第22段可看到裁判官有考慮該點。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很詳細考慮到該疑點, 並給予結論。裁判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被揑之後,是沒有其他乘客在她左邊落車,而車廂內的其他人士,是站著或者坐著,離她有2至3米遠,而且關門的警號已響起,沒有其他的乘客落車;

(2) 裁判官聽除了取了證人的證詞外,有機會觀察到證人的言行舉止;他決定相信那一個證人是完全對事實的裁斷。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解釋了他為何認為上訴人的供詞,是有誇大的理據。他給予例子,指上訴人是沒有理由在指控未發生前,已留意到及記得當時他在車廂內左、右手的動作及擺放的位置(即上訴宗卷23頁第25段),上訴人沒有理由在指控未發生之前,已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身邊或她兩旁的人數及位置(即上訴宗卷23頁第26段)及上訴人指當時車門一開他便落車,這點與控方證人稱他待大部份乘客落車後才離開車廂有分歧,但上訴人在盤問該控方第一證人時,並沒有就這一點提出質詢。換句話說,答辯人指裁判官有理據才作出該裁定他為何認為上訴人的供詞有誇大之嫌。最後,答辯人指裁判官接受了控方證人的證供,而否定上訴人的證供。在接納該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裁判官可以根據該證供裁斷罪行正如控方所指這樣發生,而作為定罪的依據。上訴人是沒有上訴理由的。

裁決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給予很詳盡的理由,合共17頁紙。首先指出控罪屬於什麼,然後提及控方傳召兩名證人。裁判官亦在第3段(上訴宗卷第11頁),指出舉責任屬於控方及舉證原則是在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判官指出該案件需要考慮構成罪行元素。

8.在第4段裁判官說:

「4. 就本案而言,控方須證實:

(i) 上訴人於關鍵時間及地點,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行了襲擊,即揑了她的右邊臀部一次;

(ii) 上訴人的行為猥褻,行為是否猥褻是一事實裁斷問題,判斷標準是:正直的(right-minded)香港市民是否認為該行為是猥褻行為;

(iii) 上訴人作出有關行為時,是具有猥褻的意圖;

(iv) 控方第一證人並不同意上訴人以手揑她的臀部;

(v) 上訴人明知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臀部被揑或他對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同意持輕率(Reckless)態度。」

明顯地看出裁判官完全明白該案控方需要證明的準則程度及裁判官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犯上錯誤的。

9.裁判官指該案件中,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正確無誤地辦認上訴人是揑她臀部的人是本案關鍵之處(宗卷第12頁)。這點裁判官是沒有錯的。裁判官亦在第6段提及他得悉上訴人是沒有犯罪記錄的市民,上訴人的良好品格,在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證言的可信性及他會否干犯該控罪的可能性時,是對他有利的因素(宗卷第12頁)。

10.隨後,裁判法官在第7至14段形容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宗卷第13頁至17頁)。

11.由於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提出質詢,為了詳細起見,本席將裁判官的裁斷陳述中有關部份列出:

「7. 控方第一證人黎玉華小姐任職文員,她於2002年5月15日,早上7時40分於大埔墟火車站乘火車前往九龍塘火車站。

8. 證人於登上列車後,一直站於面向車門的扶手柱右邊,她面向車門,離車門約2米遠。

當列車到達九龍塘火車站,當證人正擬離開車廂,並於她踏出車廂的一刻,她感到她的右邊臀部近中間位置被人大力以手指揑了一下。證人感到揑的力度很大並使她感到痛楚。證人當時身穿緊身牛仔褲,T恤及一及腰的外套。

證人即時向她右邊望去,她看見上訴人站在她右後側的位置,離她不足一米距離。

證人感到上訴人是蓄意非禮她,故大叫“非禮,咪走!”並捉著上訴人的左手。證人又說當時其他乘客離她至少2至3米遠。故證人說不可能是其他人揑她的臀部。證人又供稱,在她右手邊,除上訴人外,並無其他人士,而於上訴人身體2米範圍之內,除證人自己外,並無其他人。

證人就她左手面的情況說她左方離她最近的人亦和她有2至3米的距離。

證人供稱,她是故意於稍後時間離開車廂,以免擠擁。她於離開車廂的一刻,她是以正常步速離開車廂。事發後,證人向一月台助理投訴,事件亦最後交給警方處理。

證人指出於警員到場後,最後將一干人士帶返警署。

證人同意上訴人被她抓著後,曾否認他曾非禮證人。

9. 證人於盤問下,堅稱她沒有誤會上訴人是揑她臀部的人。證人亦就她在車廂的位置及列車於大埔墟站沿途至九龍塘站車門的開關情況,如車門在某一車站是於那一面開關車門接受辯方盤問及作解釋。

10. 證人同意事發當天為工作天,很多乘客乘坐火車。證人供稱她於下車前都是在溫習一些筆記。證人於列車到達九龍塘站時,先讓大部份乘客下車以免擠迫碰撞。證人又說於事發當日,她準備了充裕的時間上班,故並不急於下車。

11. 證人說,以她粗略估計,於列車到達九龍塘站開門至關門為止,中間約有3至4分鐘之久,她解釋因當時是上班時間,故停車時間比較長。證人又說,於九龍塘車站,列車開車門前,於證人面前約有少於20名乘客在她面前。因她是於很遲階段才下車,故期間有乘客從她左後面越過她下車,但證人指期間未有人在她右面越過她而下車。證人又說於她感到被揑前2,3秒,她曾向她右面望了一眼,她留意到除3,4名乘客外,大部份乘客均已下車。

12. 證人同意她是因她的右臀部被揑所以才往她的右手面望去。但證人絕不同意辯方所指。她是因有人在證人左後方揑了她右臀一下並離去而使證人誤會是在她右後側的上訴人揑她的臀部。

證人並表示她完全明白辯方所說的上述情況,但堅稱她能分辨她被上訴人從左後揑她的右臀部及被人從右後側揑右臀部的分別。

13. 證人堅稱在她左方的人離她2至3米遠,且是於她被揑前已離開車廂。

證人同意當她被揑後,她感到憤怒及痛楚,並將注意力集中在上訴人身上。但證人亦指出當時列車已响起關門的警號。列車關門前再沒有人離開車廂,故證人不同意於她被揑後,有人從她左邊離開車廂。最後,證人再次否認,她有誤會上訴人為揑她臀部的人亦不同意真兇於揑她臀部後在她左邊溜走的說法。

14. 證人於覆問下,確認她是於被揑前留意到有乘客從她左邊越過她下車。於她被揑後,再沒有乘客從她左邊下車。其餘在車廂內的人士,是站在或坐於車廂內,離她2至3米遠。當她被揑後望向上訴人時,列車關門警號已經响起,故沒有其他乘客下車。」

12.本席讀出多個段落後,可明顯看出裁判官非常詳盡地分析該證人的證供。本席亦看到上訴人所指,即的確在初時(即宗卷44頁,謄本第12頁),證人被盤問時,她曾說過當她第二隻腳踏出時,沒有留意到她左邊是否有其他人行出去。但事實上在稍後(即謄本第15頁,宗卷47頁),證人再次指稱:

「問: 跟住你話被搣之後呢,就係後面仍然有啲嘅人?

答: 係。

問: 2、3米。咁點樣呢啲人又同時喺你嘅前面嗰度行過吖?

答: 唔係,佢哋嗰啲已經坐喺度,我誤解咗你意思。即係係我被搣之前,我哋 - 我已經見到係有幾個人已經行咗我前面?喇嘛,咁其餘嘅人已經係坐咗喺度囉,企喺度咁樣囉,因為有 - 你嗰段時間唔後個個都會坐?嘛,係囉,繁忙時間。即係已經冇再有人落車囉,應該咁樣講。

問: 即係最近,喺你後面最近你嗰啲左手邊兩、三個人呢,就係你所講坐嘅喺度呀,定企喺度呀?

答: 坐喺度同企喺度都有。

問: 咁你亦都話到你察覺左邊再冇人行出去嘅時候呢,就係因為火車已經閂門?

答: 係,冇錯。

問: 咁究竟係你望向被告人嘅時候,火車閂緊門吖,定係已經閂咗門?喇?

答: 已經開始閂門,即係嗰種,發出嗰種聲係「嘟嘟嘟嘟」咁樣。」

很明顯看出,雖然較早時控方第一證人曾經指稱她沒有留意,但稍後她已經解釋了當時再沒有人下車。裁判官在本席剛才讀出的數個段落亦提及該點。

13.本席參閱裁判官最後作出之裁斷及上訴人指出的謄本內容,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作出該最後裁定,並沒有證供支持。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答辯理由,他完全知悉答辯人的理由。他是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即本席剛才讀出有關該答辯人的部份),裁判官不是很武斷地指稱上訴人是誇大而他不相信上訴人的。他是有給予理由作出解釋。他絕對有權及需要在審訊案件時如此做。本席看不出在裁判官給予理由解釋他為何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有誇大之嫌是屬於主觀。

14.裁判官根據他考慮了各證人的證供,然後作出裁斷。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對於上訴人提出答辯的理由及疑點完全知悉,亦曾作出考慮。最後,他絕對有權根據他作出的裁斷,即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裁定各項猥褻侵犯罪的元素成立,證明上訴人罪名成立。

15.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定罪有不安全或不妥當之處,所以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