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健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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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各被判罰款HK$1,000.00。由於當時在緩刑期間犯事,執行該三個月之緩刑。被告人就判罪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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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02/2002 HCMA 110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02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57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5日 裁判日期:2003年 2月 5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前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各被判罰款HK$1,000.00。由於當時在緩刑期間犯事,執行該三個月之緩刑。被告人就判罪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在2002年9月20日,被告人與事主相遇。被告人向事主追收工程費的餘數,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人不斷用粗言穢語謾駡事主,並且以拳頭襲擊事主腰部中間數次。事主退入附近一間茶餐廳躲避被告人,並且叫被告人不要動怒;隨即事主用手提電話報警。被告人見狀立即離去。其後警員到場便安排事主就醫。 3.直至9月28日,事主再一次遇到被告人,被告人對他說:「你估你報咗案,我就驚咗你呀,見一鑊,打一鑊。」當時,被告人邊說邊迫使事主不斷後退,令事主感到驚慌。在被告人離去後,事主便致電報警求助。 4.被告人承認在9月20日的確因欠款問題以粗言穢語謾駡事主,但否認有毆打對方。在9月28日,他聲稱是巧遇事主,卻沒有向事主說過任何恐嚇性的說話。 5.裁判官聆聽證供後,接納事主(即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證供。最後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被告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上訴之理據。他祇不過是重覆他在裁判官面前所說的版本。他指由於他不懂說話技巧,而事主在措辭方面較他好,所以裁判官相信了事主。他辯稱給事主陷害、誣告。 裁決 7.在該上訴來說,裁判官有機會觀察證人作口供時的神態。他衡量證供後才作出事實上之裁定。除非有理據顯示裁判官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又或他最後所作出之裁定並不受到證詞或證供的支持,才可視為上訴理由。本席完全看不出有任何理據顯示裁判官有犯錯之處;或該定罪有任何不穩妥、或令人不安的地方。故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