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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人是呈請人之前保險經理,於2001年9月27日離職。呈請人聲稱債務人欠款$496,290.75,分別為:(1) Financing debts $217,430.90,(2) goodwill payment$159,100.00及(3) SUV negative balance $119,7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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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1186/2002 HCB1118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2002年第1118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 審訊日期:2003年2月19日 宣判日期:2003年2月19日 頒佈判案書日期:2003年3月14日 ------------- 判 案 書 -------------- 呈請 1.債務人是呈請人之前保險經理,於2001年9月27日離職。呈請人聲稱債務人欠款$496,290.75,分別為:(1) Financing debts $217,430.90,(2) goodwill payment$159,100.00及(3) SUV negative balance $119,759.85。 2.2001年 12月14日,呈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於2002年1月21日以代票方式送達予債務人。因債務人沒有應法定要求償債書還款,呈請人於 2002年6月6日發出破產呈請書,並將之送達予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後在2002年12月16日修改,因為呈請人同意就SUV balance一項,債務人只需負責百分之二十的數額,即$23,951.57。 辯解 3.聆訊期間,本席指出要求法定償債書中列出的欠款,較呈請書中的大。代表呈請人的王大律師認為這不足影響法定要求償債書或呈請書的效力。本席同意並接納此觀點。本席現逐一審視債務人對三項債務的辯解。 4.有關合約的條款規定,若合約在債務人入職後24個月終止,不論由誰終止或原因為何,債務人必須償還goodwill payment。債務人聲稱遭誤導而簽署有關的經理和經紀合約。他獲得的訊息是只有在他自己提出離職的情況下,才需把goodwill payment清還給呈請人。 5.王大律師陳詞謂,一份書面合約,不容許引援外在的證供以駁斥其條款。此原則當然亦有例外情況,如合約是在誤導情況下簽署,便可引援外在證據以證明之。有關原則可以見Chitty on Contracts Volume 1 28th edition第12-110段,第632 頁。但王大律師說,債務人的講法未能令人可信,又質疑為何債務人直至破產程序展開後才第一次提出此辯解。 6.本席認為,就著此辯解,不能夠單憑文件上的證供來決定誰是誰非,法庭必須要聆聽雙方面的口頭證供,並且細心考慮所有的環境因素,包括王大律師所提出的論點,才可以決定當債務人是否在誤導的情況下簽署有關合約。本席認為,不能單憑王大律師的陳詞,或本席席前的證供,就足以否定債務人的講法。因此,就這一項債務,本席認為債務人已提出實質的爭議,故拒絕根據此項債務而提出的破產呈請。 7.Financing debts 的用意是,任何債務人所實際賺取的佣金,若和每月呈請人預先支付予債務人的定額款項有任何差額,債務人需要負責清還。因此,佣金的計算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債務人的辯解是呈請人計算佣金的方法錯誤。根據合約,佣金應按AFYP的方法計算,但呈請人卻以net AFYP的方法計算,令債務人應得的佣金減少。本席席前的證供顯示,到底呈請人有沒有依足合約的計算支付債人佣金,實有爭議的地方。雖然債務人未能具體指出實際的數額,但本席認為,呈請人面對此質疑時,當有責任去解釋清楚如何計算這筆款項。這個項目既有重大的爭議,呈請人便不能按此要求頒佈破產令。 8.SUV negative balance其實是債務人的下線經紀楊先生所欠呈請人的款項。本席席前的證供顯示,楊先生與何先生同於2001年9月26日離職,當時楊先生已經欠呈請人$119,759.55,債務人對此並無異議,但認為不需要負責,因為大家同時離職。 9.有關的合約條款第12條規定:
10.根據此條款,呈請人接納債務人只需負責$119,759.85的百分之二十,即$23,951.97。本席認為,呈請人可以引援第12條款,追討此數額;二人同時離職,並不構成任何辯解。此數額足以容許呈請人提出破產呈請,但有見這跟呈請書所提出的金額40多萬相差甚遠,本席會再聽取雙方進一步陳詞。若債務人能夠支付此數,便無需頒下破產命令。 11.本席的結論是,就著goodwill payment、financing debt 這兩個項目,呈請人不能夠獲得破產命令。就著SUV balance$23,951.97,假若何先生沒有能力支付,呈請人便可以獲得破產命令。 (雙方進一步陳詞) 12.本席指示,債務人須於2003年3月8日或之前,把$23,951.97存入法庭,而案件則押後至2003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聆聽,訟費待判。
呈請人: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延聘王鳴峰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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