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金林 訴 蕭金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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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訴訟的審訊預期為三天。在審訊的第一天, 辯方提交新的文件, 以致審訊需押後至第二天(10月9日)。被告今天辯稱,審訊在10月8日時需要押後,亦因當時原告方需修改其『索償陳述書』所致。但該修改是在本席裁定審訊應因辯方提交的新文件而需押後之後才提出。此外,該修改亦只屬將原告的訟因簡化而已。

Case No.HCA 1109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11091/1999

HCA 1109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1999年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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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原告人

侯金林

被告人

蕭金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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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1年10月8至10日

判決日期:200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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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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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訴訟的審訊預期為三天。在審訊的第一天, 辯方提交新的文件, 以致審訊需押後至第二天(10月9日)。被告今天辯稱,審訊在10月8日時需要押後,亦因當時原告方需修改其『索償陳述書』所致。但該修改是在本席裁定審訊應因辯方提交的新文件而需押後之後才提出。此外,該修改亦只屬將原告的訟因簡化而已。

2.雖然在審訊的第一天, 被告曾向法庭表示,已將所有有關文件提交, 但在審訊的第二天,辯方再提交另一些新文件,而因此對審訊再做成阻延。

3.今天是審訊的第三天,辯方又再提交另一些新文件。其中一份, 是被告的回鄉証,被告聲稱該回鄉証可証明在1999年2月26日,即原告聲稱被告張貼本案所涉的誹謗文件時,被告身在大陸。其他的新文件,被告認為對何方意欲迴避本訴訟的審訊及/或原告人的可信性及品格有關。

4.代表原告的駱大律師反對辯方在本訴訟的審訊已展開後,才申請提交新文件。駱大律師亦指, 假如本席容許被告提交新的文件,原告方應獲充份時間對此作出考慮。

5.本席裁定,由於辯方今天提交的文件(尤其是被告的回鄉証)對本案的裁斷具重要性,故應容許被告呈交該些文件。但另方面,由於原告方亦應獲得充份的時間對該些文件作出考慮及回應,本席應將本案的審訊押後。惟將審訊押後,原定的審訊期將不足以完成對本案的裁決。

6.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最適當的做法是宣佈:

(1) 本訴訟應重新審訊;

(2) 新的審訊日期,應押後至另定日期,由負責排期的聆案官決定;

(3) 為本審訊而選任的陪審團應被解除。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駱明輝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