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香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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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第二項非法禁錮他人罪,罪名成立而第一上訴人亦被裁定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罪名成立。各人被判入獄共3年,現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20/2002

HCMA 12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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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被告人 李香莉
第二被告人 潘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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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7日

宣讀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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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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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第二項非法禁錮他人罪,罪名成立而第一上訴人亦被裁定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罪名成立。各人被判入獄共3年,現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裁判法官已經很詳細及清晰地在裁斷陳述書裏列出,本席是不會再次重復。簡單地說,第一證人的口供指,在2001年6月20日她來港,第一上訴人當日到大學火車站接她,由6月26日至9月19日期間,第一證人一直在第一上訴人的酒吧廚房工作。而在9月19日,第一證人遭第一及二上訴人指責偷取金錢,與此同時,第一證人遭第二上訴人用黑膠袋套在她的頭上,她亦被第一上訴人打她的臉部,及被第二上訴人用腳襲擊她的臉部,第一證人亦被第二上訴人綑綁及鎖著她的手腳,後被吊高。

3.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固有不可能之處,及沒有提及或考慮辯方大律師於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所指出的辯方版本。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很仔細地分晰了第一控方證人之證據,及在盤問時,所帶出事實上的出入。雖然裁判法官沒有用“證供的固有不可能之處”的字眼,很明顯裁判法官是有考慮到這方面。至於辯方的版本,第一控方證人是否認辯方的版本,而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保持緘默。控辯雙方只是同意第一上訴人以往良好的紀錄。

4.上訴人大律師依賴HKSAR v Goh Swee Yan Angelina [2000] 2 HKC 711頁一案。本席認為該案與上訴人的案情有很大的分別,因為在Goh Swee Yan一案裏,上訴法庭指出:

"Although there was no direct evidence from the applicant, there was considerabl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from which it may have been opened to the judge to infer that the applicant had thought that Amy would have consented to her using Amy's money."

5.而在本案裏,這樣的 "considerabl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是不存在的。因此,本席認為上訴理由(1)及(2)是沒有說服力的。

6.上訴理由(3)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過第一上訴人有拉著第二上訴人,從而阻止第二上訴人用老鼠笠下第一控方證人的頭,及用鐵錬綑綁第一控方證人。而裁判法官最終沒有分開考慮針對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的證供。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曹律師的陳詞,即第一被告指她有即時阻止第二被告,但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透露,指當她被綑綁後,第一上訴人曾對她說:如果她把所有的金錢取出來,便讓她離開。因此,本席認為是有足夠的證據使裁判法官相信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是共同犯罪的,而他亦有足夠理由判第一及第二上訴人非法禁錮他人罪,罪名成立。

7.上訴人亦投訴第三項控罪的定罪,是與證供相違背,危險及不穩妥的。本席閱讀過第一控方證人的口供,而關注到她在上訴本第132頁H-I項,當被告人大律師盤問她關於她在廚方幫手時,第一控方證人的答案是“她想學嘢”;其後大律師有以下的問題:“即係唔係佢叫你幫佢做嘢,係你自已幫手,因為你覺得係佢度食佢、住佢嘅,你得閒咯,你咪幫佢手囉,係唔係呀?”,而第一控方證人答“係”。

8.但當裁判法官在考慮這項罪行時,他忽略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這個答案,而該答案可以影響到裁判法官最終決定第一控方證人與第一上訴人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9.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第一上訴人就第三項罪的定罪,是不穩妥的,因此,第一上訴人就第三項控罪的上訴,上訴得直,原判的刑罰被撤銷。

不服判刑的上訴

10.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到該案件有加重案情性的原素。這原素包括兩位上訴人的行為是對第一證人做成身體及精神創傷,而第二上訴人是用老鼠恐嚇第一證人。

11.本席亦同意裁判法官認為此案情顯示出這是一宗極其嚴惡的案件。因此,雖然裁判法官判各上訴人入獄3年,是一個重的刑期,但本席不同意這是一個明顯過重的刑期。故兩位上訴人的不服判刑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陳梁張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敏杰資深律師及陸景弘大律師代表兩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