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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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Case No.HCMA 315/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15/2002

HCMA 31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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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萬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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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11日及6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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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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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上訴人承認案情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戒毒所。因為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過往的前科,認為上訴人之犯罪最大原因是因他是一位吸毒者。裁判法官在這方面其實是沒錯的,但在他量刑時,考慮到上訴人管有的毒品重量為0.19克。裁判法官很明顯在這方面出錯,因為當時有4個被告人在同一案件裏,他們均藏有不同分量的毒品,而上訴人是管有微量的毒品。裁判法官在這方面出錯後,無可否認會引至上訴人有不公平的感覺。另一方面,上訴人當時在裁判法官判刑時,正在服刑為期8個月的監禁。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戒毒所時,忽略了下令這8個月的監禁和去戒毒所的刑期是怎樣分配的。所以形成了上訴人判去戒毒所之後,繼續留在監房至到今年的5月16日,即8個月刑期服完後,才被轉去戒毒所,上訴人現在戒毒所。本席已即下令取得最新的戒毒所報告,在這份戒毒所報告內,顯示出上訴人現時並非一個癮君子,所以亦無需要繼續在戒毒所。

3.本席考慮過多方面的因素,因為裁判法官於量刑時出錯,誤會了上訴人當時管有0.19克的毒品份量,而上訴人只是藏有一個很微小的份量。加上裁判法官忽略了刑期的分配,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才引至上訴人有不公平對待的感覺。

4.在這個特殊情況之下,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刑罰,於今天判上訴人緩刑。本席接納代表上訴人鐘大律師的意見,即是裁判法官最初的想法是無錯的,因為他是想幫助上訴人脫離毒品的陰影,所以才判他入戒毒所,其實裁判法官當初的原則是想幫上訴人的,本席認為如果下令立即釋放上訴人也會過輕。在這種特殊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應該判上訴人上訴得直,裁判法官判他入戒毒所的命令會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6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鐘偉強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