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hi Le Q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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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02年5月17日承認2項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首宗案件KCCC 7726/2002發生於2002年5月5日。上訴人在西九龍中心內的屈臣氏店內偷取3盒白蘭氏花旗參冰糖燕窩,放入自攜的背包中,總值657元。第二宗案件案發於10日後。上訴人在同一中心內的佐丹奴有限公司偷取一件T恤,價值65元。在判刑時,主任裁判官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他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減免,而判處她每條控罪監禁6個月。他雖考慮過總體判刑原則,但他仍認為總刑期監禁12個月為恰當,所以命令該兩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上訴人則認為該兩項刑期應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因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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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59/2002 HCMA 65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5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726及77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9日 判案日期: 2002年8月29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上訴人於2002年5月17日承認2項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首宗案件KCCC 7726/2002發生於2002年5月5日。上訴人在西九龍中心內的屈臣氏店內偷取3盒白蘭氏花旗參冰糖燕窩,放入自攜的背包中,總值657元。第二宗案件案發於10日後。上訴人在同一中心內的佐丹奴有限公司偷取一件T恤,價值65元。在判刑時,主任裁判官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他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減免,而判處她每條控罪監禁6個月。他雖考慮過總體判刑原則,但他仍認為總刑期監禁12個月為恰當,所以命令該兩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上訴人則認為該兩項刑期應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因而提出上訴。 2.在眾多的店舖盜竊案件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曾多次表示9個月監禁為恰當量刑起點:見HKSAR v Ng Kin-man, HCMA 340/2001。所以就該兩項判刑,主任裁判官選用的量刑起點及所判處的刑期均屬恰當。是次上訴的爭議為主任裁判官應否基於總體判刑的原則把全部或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3.上訴人現年41歲 ,自1982年她共有17次盜竊記錄。於2000年8月及2001年7月均因同樣罪行而被判處分別14個月及6個月監禁 。從此可見 ,於2001年出獄未幾她便犯上同樣罪行,而於2002年出獄後短短半年間 ,她相隔10天後便連續干犯兩次同樣的罪行。 4.她可算是一名屢犯不改的積犯。為對她起阻嚇之效,裁判官可選用較高量刑起點。若裁判官同時判處兩項或以上的刑期時,他可就每項罪行選用較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之效,然後基於總體判刑原則把部分刑期同時執行,以達至一個既恰當亦可起阻嚇作用的總體刑期。同樣裁判官亦可選用一般的量刑起點判刑,但以分期執行,或大部分分期執行,以達至同一效果。很明顯在這兩項判刑中,主任裁判官是選擇了後者的判刑方式。 5.考慮到這兩項罪行的案情,上訴人的背境,她屢犯不改的性格及以往合共14個月的監禁刑期仍未能起阻嚇之效,本席也認為主任裁 判官的總體判刑完全恰當。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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