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5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ugust 2002.
1. 上訴人於2002年5月17日承認2項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首宗案件KCCC 7726/2002發生於2002年5月5日。上訴人在西九龍中心內的屈臣氏店內偷取3盒白蘭氏花旗參冰糖燕窩,放入自攜的背包中,總值657元。第二宗案件案發於10日後。上訴人在同一中心內的佐丹奴有限公司偷取一件T恤,價值65元。在判刑時,主任裁判官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他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減免,而判處她每條控罪監禁6個月。他雖考慮過總體判刑原則,但他仍認為總刑期監禁12個月為恰當,所以命令該兩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上訴人則認為該兩項刑期應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因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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