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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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罸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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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79/2002 HCMA7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59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14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14日 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罸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提出最重要的兩項上訴理由是裁判官沒有考慮過或沒有提出顯示他有考慮過:(1)為什麼有人橫過馬路,左方的交通仍然暢順,及(2)為什麼那位行人過了第三條行車線後而不繼續走過第四條行車線,反而站立在該處。黃大律師在審訊最後陳詞時都提及過並強調過這兩點。根據記綠,其後裁判官押後了將近一小時才宣判,裁判官宣判時亦約略提出有人站在斑馬線上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本席亦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判官亦提及第二點說當時被告人正在轉線,所以他沒有留意第一控方證人前面的路面情況,因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3.香港的法制是控方提出控罪,控方亦需提供證據證明控罪,提供證據證明控罪的這個階段是審訊,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亦然,原審裁判官或區域法官要決定控方舉證的程度是否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裁判官或區域法官有機會聽取證人的證供及觀察其作供的表現,上訴法庭則沒有這個機會。上訴法庭祇是審核原審裁判官在審訊中有否在法律上出錯或該審訊有否任何不妥善之處。一般而言,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庭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庭既然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除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這點存有疑問,否則上訴法庭不應該干涉裁審法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斷。 4.本席翻閱過本案的所有記錄及聽過黃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的陳詞,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於上訴人有罪這個問題產生任何疑問,故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楊振文律師行轉聘黃國全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