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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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於3月13日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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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57/2002 HCMA35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5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803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13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13日 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因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於3月13日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裁判官聽取了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觀察過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作證時的表現和神態。最後,裁判官認為這兩位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接納了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第一控方證人說出當時在巴士上所發生的事情,她作證時聲稱,她在巴士上率倒後,被送往醫院檢查,發覺最末端的那一節脊椎骨碎裂,要留醫26天。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向警方提出的證供裏曾提及,當他朝着交通燈行駛時,他已減低車速。裁判官作出結論,根據巴士最終停下來的位置、第一控方證人率倒後最終的位置和她最終所受的傷勢來看,當時上訴人停車的動作並非如他向警方所述的一樣。最後裁判官作出以下兩個推論:
4.本席仔細考慮過羅大律師的陳詞及謄本的內容,認為裁判官作出這兩個推論是適當的,他是根據證供裏所提出的要點而作出這兩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因此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文禮律師行轉聘羅志霖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