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錫棠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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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永盛太平洋風管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債務人林錫棠先生欠下的貨款。林生先是以怡富冷氣工程的名義,經營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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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8732/2002 HCB 873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8732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林錫棠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永盛太平洋風管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永盛太平洋風管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債務人林錫棠先生欠下的貨款。林生先是以怡富冷氣工程的名義,經營生意。 2.在2001年9月11日,呈請人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1年第12129號,取得得直判決。 3.呈請人在2002年1月18日,在報章上刊登法定要求償債書。刊登償債書後,在2002年2月11日,林先生向呈請人支付了HK$30,000.00,所欠餘款為HK$344,630.36,即是呈請人在破產呈請書所追討的金額。呈請書在2002年5月7日遞交法庭,2002年7月31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林先生。 4.呈請人在區域法院獲得的得直判決,是由於林先生沒有提出抗辯。據林先生稱,他在2000年3月至7月期間,已向呈請人償還的金額,共為HK$500,000.00 。再者,在2000年8月14日,林先生又向呈請人發出了一張面額為HK$100,000.00的支票,支付所欠貨款。故此,林先生辯稱,他不應該欠下呈請人在區域法院得直判決,要付取的三十四萬餘元。 5.處理破產案件的法官在2002年10月21日,把破產呈請押後,給予林先生一個機會,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在他缺席情況下,所作出的得直判決。 6.2002年12月17日,區域法院的聆案官,拒絕了林先生的申請,林先生隨即提出上訴。據本席了解,他的上訴將在2003年1月15日,由區域法院的法官審理。 7.本席已考慮林先生向區域法院及在破產訴訟所提出的誓章及文件證據,及呈請人在2002年12月2日所作出的誓章。 8.呈請人向法庭呈交了呈請人的賬目。據賬目顯示,林先生雖然在2002年3月至7月期間,曾向呈請人償還了HK$500,000.00,但仍欠呈請人為數約四十多萬元的貨款。即使林先生在2002年8月14日,再向呈請人償還了HK$100,000,仍欠呈請人三十多萬元的貨款。債項的數目,遠遠超過《破產條例》,可以提出破產呈請的債務上限。再者,在2000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間,呈請人曾五次向林先生發出追討債項的信件,列出他所欠的款項,林先生對此不曾表示異議。 9.2001年4月28日,呈請人又去信林先生,列明他所欠款項,合共HK$400,102.56,並且指出林先生與呈請人所達成的分期還款協議,同意每月中旬按時付款,付款的時間為2001年5月至2001年9月。 10.林先生並無遵照該協議,向呈請人清還債項。故此,呈請人在區域法院向林先生提出訴訟,追討所欠貨款。 11.綜合以上的證據,本席並不認為林先生有足夠或充分的理由提出上訴,故此本席不擬把破產呈請押後。本席對林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呈請人:由戴恩律師行陳志強律師代表 債務人:林錫棠經營怡富冷氣工程,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