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水 訴 Union Beauty Corporation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46/2000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pril 2001.

1. 2000年5月8日,勞資審裁處經審訊後,裁定申索人欠薪、雙糧和長期服務金的申索得直,共判給$352,250。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原上訴理由為:

Case No.HCLA 46/2000
Court
HCLA
Date11 Apr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46/2000

HCLA4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4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申索1999年第10441號)

---------------------------

申索人/答辯人 林秋水
被告人/上訴人 Union Beauty Corporation Limited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01年2月14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1年4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 2000年5月8日,勞資審裁處經審訊後,裁定申索人欠薪、雙糧和長期服務金的申索得直,共判給$352,250。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原上訴理由為:

(一) 申索人乃被告人之董事而非僱員;或

(二) 審裁官誤判申索人獲被告人批准提早離職,故申索人無權領取長期服務金。

2. 聆訊時,本席批准被告人修訂上訴理由書,加入一交替性理由,即:

(三) 審裁官沒有就申索人的薪酬作出充分調查,便裁斷其數額為$35,000,是錯誤的。

申索人的案情摘要

3. 申索人自1973年9月1日起一直獲被告人僱用,離職前位至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日常運作。他也是被告人的董事和公司秘書。

4. 被告人為陳氏家族擁有,業務負責人是Mrs Tan,她重用申索人,責成他負責被告人一切日常營運。1989年間Mrs Tan去世,之後,她的子女不大過問申索人的作為;直至1998年8月,申索人和被告人另一位董事Roy Tan,即Mrs Tan的兒子,發生爭拗,引致他的兄弟Joseph Tan在1999年8月下旬回港理事。

5. Joseph Tan得悉申索人月薪為$35,000後,認為工資太高,提議以每月$9,000繼續僱用他。 申索人不允, Joseph Tan就在8月30日發出解僱信,給申索人一個月通知,將僱用他至9月30日為止。Joseph Tan亦通知申索人從9月21日起至9月30日,放盡所有餘下的有薪年假。

6. 9月21日,Joseph Tan將一份離職賠償文件交給申索人簽署。申索人諮詢勞工處後,拒絕簽署。

被告人的案情摘要

7. 被告人拒絕申索人的申索,因為他不是僱員,而是被告人的真正擁有者。申索人每月從被告人拿取$35,000,事前並未獲得授權。申索人以花言巧語欺騙被告人發出解僱信。申索人指自己的薪酬太高,說用大約$9,000也可聘人代替自己工作;他提出想回鄉處理父親的骨灰,又想先拿長期服務金做點小生意。如是者,申索人說服了Joseph Tan發出解僱信以便發給他長期服務金。申索人其實答應稍後回公司工作,收取每月$9,000薪酬。9月21日,申索人收到賠償協議文件後,說要考慮,翌日致電告訴Joseph Tan,不會簽署及會透過法律途徑追討;之後,便擅自離職。

審裁官的裁定

8. 審裁官裁定申索人身兼數職,包括董事和經理。身為經理,他最後的月薪是$35,000,而董事是無薪的。他亦裁定,Joseph Tan先在8月30日發出一個月解僱通知予申索人,後在9月21日著他放有薪年假,直至9月30日。基於事實的裁斷,審裁官判定申索人得直。

申索人是否僱員

9. 被告人聲稱申索人是被告人的真正擁有者,顯然無任何理據支持,被告人一直由陳氏家族擁有,申索人並無任何股份,他只是獲Mrs Tan重用而已。雖然申索人是董事之一,但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他是被告人的真正擁有者;若然,試問Joseph Tan又怎能要求他離開?毫無疑問,申索人身兼數職:他既是經理,又是董事。他作證時,亦已詳述了其經理職責。被告人亦一直接納他是經理,不然,不會替他申報薪俸稅,而Joseph Tan也不會在9月21日的離職協議文件內,表明同意支付1999年9月份薪金及長期服務金。

10. 本席認為,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是被告人的僱員,是正確且合理的決定。因此,第一個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申索人是否擅自離職

11. 與訟雙方均同意被告人8月30日已發出一個月的離職通知,分歧之處只是到底自9月21日起,申索人是否應Joseph Tan要求放有薪年假,抑或不辭而別。

12. 審裁官在判案書中指出,根據被告人的文件(證物D22A),申索人向被告人指出他9月份的薪金包括8天的有薪年假在內,Joseph Tan亦承認在9月20日從申索人收到這份文件,當時也看過內容,但不覺得重要。因此,他認為被告人的指稱不能成立。

13. 本席認為,審裁官已充分考慮雙方的證供,而證據亦足以支持他的決定。當時餘下的工作日數不足10天,而雙方亦正商討如何作出離職補償,申索人斷無理由不辭而別,而放棄近$300,000的長期服務金。因此,第二個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申索人的月薪是否$35,000

14. 被告人質疑申索人可否加薪予自己達$35,000,申索人則聲稱,他獲前執行董事Ms Lillian Tan口頭授權,可以加薪予所有員工,包括他自己在內,加幅則跟隨通脹而定;於是,他便加薪予自己,離職前的月薪是$35,000。 所有董事,包括申索人在內,都是無薪的。審裁官顯然認為被告人亦接納申索人的月薪是$35,000,這可見於薪金收據和9月21日的離職協議文件,故裁定申索人身為經理的月薪是$35,000,而董事則是無薪的。

15. 申索人曾供稱,月薪$35,000是包括「做董事」在內,這是否意味他作為董事也是有報酬的?申索人稱所有董事,包括他自己,都是無薪的。但被告人1998-1999財政年度的核數師報告,顯示曾在1998及1999年度給予董事薪酬,分別為$448,000及$455,000。這顯然和申索人的聲稱不符。誰是這些獲發薪酬的董事?是否包括申索人?而這些董事個別獲發的薪酬又是多少?另申索人1998-1999財政年度的薪俸稅報稅表顯示他的月薪只是$19,000而已,申索人承認是少報了,但沒有解釋為何要這樣做。

16. 上述事宜和申索人月薪多少有重要關係,惟審裁官卻沒有予以調查,這可能是因為他認為薪金收據和9月21日的離職協議文件,已足以證明被告人接納申索人的月薪是$35,000。但薪金收據並沒有指明$35,000是否包括董事薪酬在內,抑或只是經理的月薪。Joseph Tan 雖在9月21日的離職協議文件上寫明,申索人9月份的薪金是$35,000,但他亦聲稱,他不是太清楚,這只是由申索人提供的數額。

17. 本席認為,薪金收據和9月21日的離職協議文件,固然對被告人不利,但不至於全盤否定其對申索人月薪多少的質疑;審裁官應就上述事宜予以調查,然後將其調查所得和薪金收據及離職協議文件一併考慮,方可裁定申索人的月薪多少。審裁官既未作出充分調查,故其裁定並不恰當。而申索人的月薪多少,直接影響他可獲得的補償數額,所以裁斷實有可商榷之處。

18.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批准上訴,撤銷審裁官的裁斷,將案件發還,讓他就申索人身為經理月薪多少的問題予以充分調查。

上訴的訟費

19. 本席認為,雙方只須負責本身的上訴訟費,故不會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惟申索人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條例》予以評定。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答辯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委派汪祖耀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 由劉裕豐、鄺輝南及洪宏道律師事務所委託楊麗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