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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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唐彬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認罪後被判18個月監禁,上訴人現對該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9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Nov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96/2000

HCMA79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79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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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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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18日

判決日期:20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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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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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唐彬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認罪後被判18個月監禁,上訴人現對該刑期提出上訴。

2. 根據R. v. So Man King [1989] HKLR 142(蘇文景(譯音))一案,上訴法庭對這類案件的量刑指示是:如果被告人認罪,15個月的刑期是量刑的起點,但如果被告人在該類案件已經是有前科,法庭是可以考慮增加刑期。

3. 上訴人早在1998年9月11日曾被控同一罪名及被判監15個月。他對本控罪求情的原因是在1998年至1999年坐牢期間,他曾經身體受傷,他向一名懲教署主任詢問有關索償事宜,該主任告訴他他必須日後返回香港進行身體檢驗,該主任並告訴上訴人他自己不能幫助上訴人處理這事。上訴人說他今次非法來港是要處理這宗工傷索償。

4. 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解釋。就算他是需要來香港辦理索償事務,也應隨正途申請,或申請法律援助尋求協助。裁判官將刑期加至18個月是一項正確的決定。上訴人亦提到他在元朗警署時曾被警察毆打,及拒絕他申請法律援助,但今天的上訴是關於刑期的上訴,所以他的投訴對本上訴沒有影響。

5. 本席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