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英 訴 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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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域法院郭靄誠法官在本年五月十二日將三名子女的管養權判給答辨人陳泉。呈請人及答辨人於1982年5月14日結婚,於1998年8月30日離婚。三名子女分別是17歲及13歲的兩名兒子及12歲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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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4597/2000 HCMP 45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 2000 年第 4597 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1998 年第 223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區域法院郭靄誠法官在本年五月十二日將三名子女的管養權判給答辨人陳泉。呈請人及答辨人於1982年5月14日結婚,於1998年8月30日離婚。三名子女分別是17歲及13歲的兩名兒子及12歲的女兒。 2. 呈請人不服判決,申請准許上訴。該申請在9月7日被梁紹中法官拒絕,現在呈請人向本庭提出申請。 3. 本庭詳細研究過原審法官的判案理由後,得出的結論就是原審法官並沒有犯錯,他的決定可算是無懈可擊。 4. 原審法官在作出決定前,他已聽取了法庭福利官何小姐和臨床心理學家陳小姐的報告,他也考慮到雙方的居住環境及經濟能力,也有關注到子女們的意願。 5. 雖然答辨人曾有一次犯行劫罪的紀錄並被判入獄,但這已是十多年前發生的事了。至於呈請人提出答辨人曾經將性病傳給女兒的指控是毫無根據的,並已被醫學証供否定。醫生檢驗的結果證明十二歲的女兒並沒有患上性病,她仍是個處女。 6. 本庭認為在一個複雜的背境及困難的環境下,原審法官已作出了一個最好的決定,一切都是以子女的福利和前途為依據。因此,本庭拒絕申請。
呈請人(上訴許可申請人):陳玉英,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陳泉,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