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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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0年10月16日,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23個月。

Case No.HCMA 1123/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y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23/2000

HCMA 112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123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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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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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5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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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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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於2000年10月16日,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23個月。

2. 他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3. 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証人(即警員58299號黎子宏)單獨前往信和中心B29號店舖,目睹上訴人在店舖外叫嚷「一百蚊四隻,四級無格,隨便睇,隨便揀。」第一証人入店內瀏覧。稍後上訴人着他不要揀,因為有警察來。一名在店內正在食麪的男子便立即將閘拉下。第一証人表露他的警員身份。兩人立即逃走。第一証人追及上訴人,將他制服。

4. 在店舖內之三面牆都擺滿色情光碟。第二証人在上訴人面前撿取共1,177隻光碟及3隻雷射影碟,全部有色情照片作封面。而控辯雙方同意所有的光碟及雷射光碟是屬於淫褻性的,當中有涉及人獸性交及與孕婦性交的行為。

上訴理據

5. 上訴人基本上是批評原審法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証據將他定罪。他指控方第一証人在四十分鐘的証供內很多次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出現。控方第一証人就關於鎖的証供,與第二証人不同。原審法官不應該祗是說証人弄錯了,而仍然信納第一証人的証供來裁定上訴人有罪。

裁定

6. 原審法官需要就事實上作出裁定。他可以倚靠証人耳聞及/或目睹的情況來決定事實的真相。在控方証人証供之間有分歧時,原審法官須要就這些分歧作出決定他信納那個証人的証供,及為何他信納該証人的証供。

7. 原審法官在頗詳盡的裁斷陳述書內,指出上訴人面對的控罪,控辯雙方的案情,他就事實上的裁決及他為何信納控方第一証人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証供。身為原審法官,他絕對有權及須要作出事實上的裁定。主審法官清楚及明白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他在考慮了所有証據之後,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之下,証明有關的控罪,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看不出主審法官基於他信納的証供而作出這一個裁斷,繼而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之下証明被告人罪名成立這裁定,有任何不妥當或者令人不安之處,故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親自出席,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