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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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錦添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虛假文書罪名,被判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上訴要求推翻,並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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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35/2000 HCMA43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435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SPCC 84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1月4日 裁決日期:2001年1月4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黃錦添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虛假文書罪名,被判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上訴要求推翻,並要求減刑。 2. 上訴人案發時,受僱於一間律師事務所為文員,他有超過15年的工作經驗。涉案文件,是一份有關物業權益的授權書。控方指稱在1998年7月期間,上訴人教唆本案控方第二證人甄成業先生,製造一份虛假的授權書,目的是把甄先生的太太金英子女士(即控方第一證人)名下一層物業,授權予甄成業先生處理。當時因為甄先生欠下賭債,急需金錢使用,他建議上訴人為他製造的虛假授權書,表面上是由甄先生的太太金英子女士簽署,其實文件上金女士的簽名,是由甄先生偽簽。上訴人向甄先生索取15,000元作為製造該虛假授權書的費用。 3. 審訊時,控辯雙方根據《刑事程序條例》第65C條,同意上訴人所造的授權書是虛假文件,授權書上金女士的簽名是由甄先生冒簽。 4. 上訴人作供時聲稱,他在1997年初經朋友介紹認識甄先生。在1998年7月20日,甄先生到上訴人工作的律師事務所,要求造一份一般物業授權書,因為物業的註冊業主是甄先生的太太,而甄太太是韓國人,不懂中文,所以甄先生建議把授權書帶回家中好讓太太簽妥後,再交回律師事務所。上訴人接納甄先生的提議,兩日後,甄先生把已簽妥的授權書交還給上訴人,該文件由一位姓歐陽的律師閱讀後並在文件上加簽。律師事務所其後收取了甄先生1,000元手續費。 5. 上訴人聲稱他從不知道文件上的簽名是第二證人甄先生冒簽的。 6. 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和教唆甄先生在授權書上冒簽甄太太的名字。裁判官亦拒絕接納在事發後,上訴人聲稱甄先生曾向上訴人借200,000元償還賭債,更恐嚇他要告發上訴人協助他製造虛假文書。 7. 本案的上訴理由總共有九點,全部是與原審裁判官處理證供和證據的方式有關。簡單來說,該九點可歸納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裁判官不應接納甄先生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而基於他的證供,把上訴人定罪。第二類,是指責裁判官不應拒絕接納或給予充份考慮上訴人在審訊時的證供。 8. 就甄先生的證供,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稱裁判官在考慮證供時,忽略了甄先生過往的行事手法和他存有誣揑上訴人的動機。裁判官既然接納了甄先生是一個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他當然曾考慮證人過往的處事方式。再者,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在原審時陳詞中,和盤問證人的過程中,都曾經提出甄先生是會存有誣揑上訴人的動機。本席認為裁判官不可能在這方面遺漏了考慮甄先生可能有動機去誣揑上訴人。上訴人大律師又指稱裁判官錯誤地遺漏考慮甄先生在法庭的證供,和他給予警方的證人口供內有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 9. 就這一點上訴理由,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書第5頁第1段有以下的說法:
本席亦發現,辯方律師盤問的方式是近乎咬文嚼字式的批判而不是就事實之真確性作出盤問。」 10. 本席認為裁判官已明顯地對所謂口供不符的地方作出考慮,即使堂上證供和證人口供有不符的地方,亦對本案案情沒有實質影響。這一個上訴理由因此不能成立。 11. 另外一點的上訴理由,是指責原審裁判官錯誤地遺漏考慮甄先生在整件案件中多方面作出不誠實的口供。就這一點,裁判官裁定甄先生在庭上承認曾經向調查本案的警員說謊,他解釋他的說謊理由目的是維護被告,並想由他一個人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裁判官接納了甄先生就說謊的理由給予法庭的解釋,裁定過往曾經說謊的事實,並沒有影響甄先生證供的可信性。 12. 在本案初審時,甄先生已被判監16個月,由於他是主動向警署自首而揭發本案,裁判官裁定他指證上訴人的動機,只是希望在法庭上說出事實的真相,不會因為希望獲得減免刑期,而無中生有去誣揑上訴人。 13. 有關裁判官應該接納上訴人聲稱他只是一時疏忽,和並沒有參與製造虛假文件的證供,裁判官已經就上訴人過往的無犯罪紀錄作出適當處理,並拒絕接納上訴人聲稱他只是一時疏忽,沒有親自驗證或在甄先生的太太簽署該文件時在場。由此可見,裁判官已對上訴人的證供和他所聲稱的情況作出適當考慮後,並拒絕接納。 14. 本席認為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所提出各項的上訴理據,全部不能成立。本席駁回是次上訴,並維持裁判官定罪的裁決。 15. 有關減刑的上訴,本席在審訊時,接獲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通知,上訴人不擬就減刑準備上訴,因此,本席亦撤銷上訴人要求減刑的上訴,並維持判刑。
與訟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 上訴人:由高明芳律師行委託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